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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关于发布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10-15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材环院政〔201844


关于发布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升二级学院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校政发〔201651号)和《迎接省高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校政发〔201736号)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

附件: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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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91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891日印发

附件一: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本院教授和专家组成,其工作任务是对本院的学术工作和学术问题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院长任主任。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学术评议事项将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决定一般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裁定,重大事项必须有2/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算通过。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会议人员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院部保管和归档。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审议本院教学、科技工作中长期规划。

()、审议本院学科建设规划,评定重点建设学科及其带头人。

()、审议本院专业设置与建设规划。

()、评定本院年度或阶段性教学、科研成果的等级、层次。

()审批本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负责向上级学术评议机构推荐本院的教学、科研成果。

()、对纵向课题申报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对课题申报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

进行评定、鉴定。

()、根据需要,对职称评审、职称晋升以及评优、评先等工作中的学术问题进行审核和评价。

()监督本院教职员工科研工作的道德行为规范。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请院内有关人员参加。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时,保留2/3老委员,更换1/3新委员。

第九条  本章程由院行政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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