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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发〔2018〕17号
关于印发《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高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方案(试行)》的
通 知
各单位,各部门: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高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方案(试行)》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经职改领导小组和党委会多次讨论研究,并经“四届三次两代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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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9日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印发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高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方案
为做好金沙官网高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8〕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评审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理念,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
(一)遵循基本规律与把握时代特征相结合原则
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必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充分尊重学校办学特点,符合时代要求,有利于引导教师自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师德为先,以学生为本,践行终身学习理念,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身教学、科研以及服务社会的水平与能力。
(二)落实办学自主权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权由学校自己承担。学校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改革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评审活动。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活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落实高校主管部门对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对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三)保证公平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原则
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应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所有教师都有平等参与的权利和机会。坚持统一标准,实现公平竞争,评选程序应严谨、周密,评选活动安排应高效、合理。坚持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严肃评审纪律,做到“阳光评审”,切实保证评审客观公正。教师职称评审应为教师队伍建设引领方向。
(四)同行专家评审与广泛参与相结合原则
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应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同行专家评审的参与度。在组建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家评议组时,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教师、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和发展要求,广泛吸收校内外各方面专家参与。
(五)突出专家评审,重视代表性教学、科研与服务社会成果,以量化测评为重要参考的原则。
二、评审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校领导和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校地校企合作处、工会、纪委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
1.根据上述组成,其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刘和云
副组长:蒋建初周发明石潇纯杨鑫铨
成 员:罗求实羊四清彭秧锡黎建辉刘文红伍揆祁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罗求实
2.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评审工作方案;
(2)公布授权评审层级及学科(专业);
(3)组建评委库;
(4)组建评审委员会;
(5)组建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
(6)组建投诉受理委员会;
(7)组织评审实施;
(8)职称评审其他有关工作。
3.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受理申报材料;
(2)对评审材料(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3)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二)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
1.组成成员
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校地校企合作处、学工处主要负责同志和教师发展中心有关人员。下设办公室(设人事处)。
根据上述组成,其具体组成名单如下:
主 任:蒋建初
成 员:罗求实羊四清彭秧锡黎建辉余为毛攀云李兰
2.主要职责:
(1)对金沙官网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务人员进行参评资格的审查工作;
(2)严格按照《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分暂行办法》,逐一审核申报人员的各种证书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签署审核人姓名。
(三)成立测评考核委员会
1. 组成成员:
测评考核委员会由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校地校企合作处、工会、学工处等部门负责人。下设办公室(设科研处)。
根据上述组成,其具体组成名单如下:
主 任:石潇纯
成 员:罗求实羊四清彭秧锡黎建辉刘文红余为
2.主要职责:
(1)在纪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各项工作;
(2)制定学校高校教师系列职务测评考核工作方案;
(3)统筹安排,负责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研业绩等进行测评考核。
(四)成立纪律监督委员会
1.组成成员:
纪律监督委员会由校纪委书记任主任,成员包括纪委监察处有关人员。下设办公室(设纪委监察处)
根据上述组成,其具体组成名单如下:
主 任:杨鑫铨
成 员:伍揆祁 肖奔
2.主要职责:
(1)全程参与监督职称评审工作;
(2)参与评委专家的抽取与监督;
(3)对评委专家及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并监督;
(4)对评审期间重大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成立投诉受理委员会
1.组成成员:
投诉受理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校地校企合作处、学工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下设办公室(设教务处)。
主 任:周发明
成 员:罗求实 羊四清 彭秧锡 黎建辉 余为 伍揆祁
阳旭东
2.主要职责:
(1)受理社会举报;
(2)受理教师情况反映;
(3)调查核实有关举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教师有关情况反映应及时予以答复。
三、评委库、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评委的组成。
1.职称评委库人选应优先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凡违纪违规、品行不端、诚信缺失和有不良反映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委库。评委库应按出席评审委员会(含学科评议组)评委人数5倍及以上的比例组建。
2.评委的抽取和通知,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评委由学校纪检部门、职改部门从职称评委库中按评委需求和相关规定随机抽取。评委库人选不能满足评审学科需要时,可从省教育厅组建的省级评委库中抽取。
3.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少于1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1名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职称评审工作副校长担任(最多连续担任两年),另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学科评议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评委表决通过产生。每个学科组至少有评委5名。除主任委员外,评审委员会成员(含学科评议组成员)最多连续两个年度担任评委。
四、评审工作程序:
1.明确岗位职数。学校根据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规划、各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预申报情况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8〕2号)的文件规定,确定各级职称评审岗位职数。
2.岗位职数公示。学校将已核定的职称评审岗位职数向全体教职工进行公示。
3.对岗申报。教师对照学校核定的评审岗位职数,按照“对岗申报”的原则进行申报。
4.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分暂行办法》规定,逐一审核申报人员的各种证件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签署审核人姓名。资格审查结果报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的申报相关材料,须按要求在学校官网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及结果在参评人员评审表“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标注。
5.测评考核。测评考核委员会对参评教师分别进行师德师风测评考核、教育教学测评考核和科研业绩测评考核等。
6.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评议组,在全面审阅参评对象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依据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按照基本条件审核、代表作(含作品、产品)审读、面试答辩(指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和量化评分等程序组织评议,提出建议通过对象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学科评议组的推荐程序及结果进行充分审议,按照年度职称工作规定的评审通过率和年度评审职数,进行实名制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2/3(含2/3)以上的,为评审拟通过人选。
7.上报审批。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职改办和省高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提交备案材料。
8. 结果公示。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经省职改办备案同意后,学校职改办将评审拟通过人员的结果在学校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9.发文确认,评审表格和证书盖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公众查询平台、统一印制的证书(新版)和证书系统编码等。
附件:《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分暂行办法》
附件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
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湖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72号)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8〕2号),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师德、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为导向,进一步完善金沙官网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量化评价体系,建立代表性成果分类评价标准,促进教师在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推动学校转型发展。
第二条 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教学科研型;教学型(限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标志性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申报正高);双师双能型(限在服务社会方面具有标志性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申报正高)三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申报讲师、实验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和教授、正高级实验师资格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与师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风师德,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
第五条 教师资格
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申报实验技术系列的对象除外。
第六条 继续教育
任现职以来,应参加继续教育,并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 年度考核
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学历和资历
申报教授、正高级实验师职称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申报副教授职称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学本科毕业,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可直接申报副教授、高级实验师。
申报高级实验师职称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且任实验师职务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满5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任实验师职务满2年。
申报讲师职称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学本科毕业,且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或获得硕士学位,且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申报实验师职称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中专(高中)毕业,且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5年;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且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4年;或获得硕士学位,且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2年。
第九条 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为必备条件,作量化计分。
第三章 教授、正高级实验师必备条件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条件
1. 申报教授
(1)教育教学能力
①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方法、学科体系,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动态;
②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内为本(专)科以上学生系统地开设过2门课程;
③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或指导学生竞赛、教学实习2次以上,考核合格;
④结合专业、岗位特点,自2018年开始,每年开展1次院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报告。
(2)教学时量
①近五年,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以上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
②专任教师满足连续五年年均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
(3)教学效果
近五年,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达到 80 %以上。
(4)教学改革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理念、方式和方法,课程形式、内容和评价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2. 申报正高级实验师
(1)实验教学工作能力
①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②在实验岗位为本(专)科以上学生系统地开设过1门本专业的实验或实习(实训)指导课程,或在实验室系统地辅助实验教学;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验实训教育设施建设或改进实验技术方法、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且使用效果良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③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引导学生学会实验操作技能,以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和发展方向。
(2)实验教学工作时量
①近五年,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以上学生讲授或指导1门本专业的实验或指导课程,或系统地在实验室辅助工作;
②专任实验教师满足连续五年年均教学时量(含实验、实习、实训、检修等工作时量)200学时以上。
(3)实验教学或辅助实验教学效果
近五年,所任教实验教学任务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达到80%以上。
(4)实验教学改革
任现职以来,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
第十一条任现职以来的科研成果及业绩
1. 申报教授
(1)科研意识与能力
①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研究方向;
②系统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手段和方法;
③具备前瞻性的选题能力;
④具备较强的科研规划组织实施能力;
⑤具备较强的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能力。
(2)科研业绩
①科研论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北大版以上期刊,含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教育报理论版、湖南日报理论版)发表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论文4篇(外语、艺术类专业至少2篇);
②科研项目。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课题;或者主持2项以上省(部)级课题。
2. 申报正高级实验师
(1)科研意识与能力
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实验指导研究方向;具有组织和指导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具备初步的科研规划实验组织实施能力;具备实验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能力。
(2)科研成果及业绩(分理论研究业绩和应用研究业绩)
①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含本科学院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至少发表8篇学术论文或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主编3本以上高水平实训指导书;
②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并且其中3项专利予以实施取得较好效果(1项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视同1项发明专利);作为教学实验人员,系统担任或指导2门以上或1个专业的实验课程的全部授课工作,提出并实施了创新性的实验方法、技术路线或设计制作新的实验装置,效果显著;
③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四章 教授直通条件
第十二条 直通教授的条件
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条件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依据职称评审程序直接认定为教授职称。
教学型:
1. 任副高职称以来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持人。
2.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项:
(1)任副高职称以来获国家级在线开放课程的主持人;
(2)任副高职称以来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的主持人;
(3)任副高职称以来获国家级教学平台的主持人;
(4)任副高职称以来获教育部教育研究规划项目1项并结项;
教学科研型:
1. 任副高职称以来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的主持人。
2. 任副高职称以来获国家基金重点项目1项;或获国家基金项目2项,其中1项结项;或获国家艺术基金2项并结项。
双师双能型:
任副高职称以来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超过225万元(理工类)、135万元(艺术类)、70万元(人文社科);或者主持横向课题到账经费累计超过450万元(理工类)、270万元(艺术类)、135万元(人文社科);或者科研成果转化后的入校经费累积达到225万元以上。(说明:项目必须结项以后才能计算到账经费;计算费用不含外协经费和用于外单位的设备费、材料费,办培训班类的经费,校内的场地租赁费,承办赛事、展演、会议经费等)
第五章 副教授、高级实验师必备条件
第十三条 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条件
1. 申报副教授
(1)教育教学能力
①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学科方法,了解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动态;
②任职以来,在本专业内为本(专)科以上学生系统地开设过2门课程;
③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或指导学生竞赛、教学实习2次以上,考核合格;
④结合专业、岗位特点,自2018年开始,开展过2次院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报告。
(2)教学时量
①近五年,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以上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以上;
②专任教师满足连续五年年均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
(3)教学效果
近五年,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达到 80 %以上。
(4)教学改革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理念、方式和方法,课程形式、内容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2. 申报高级实验师
(1)实验教学工作能力
①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②在实验岗位为本(专)科以上学生系统地开设过2门本专业的实验或实习(实训)指导课程;
③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引导学生学会实验操作技能,以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和发展方向。
(2)实验教学工作时量
①近五年,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以上学生讲授或指导1门本专业的实验或指导课程,或系统地在实验室辅助工作;
②专职实验教师满足连续五年年均教学时量(含实验、实习、实训、检修等工作时量)200学时以上。
(3)实验教学或辅助实验教学效果
近五年,所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或辅助实验教学任务)综合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
(4)实验教学改革
任现职以来,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自主开发2个以上经学校认定的实验项目,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获得1项实验教学方面的省级教学改革或教育规划项目。
第十四条任现职以来的科研成果及业绩
1. 申报副教授
(1)科研意识与能力
①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研究方向,代表性学术成果集中在一个学术点上;
②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手段和方法;
③具备选题能力;
④具备初步的科研规划组织实施能力。
(2)科研业绩
①科研论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北大版以上期刊,含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教育报理论版、湖南日报理论版)发表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论文2篇(外语、艺术类专业至少1篇);
②科研项目。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课题。
2. 申报高级实验师
(1)科研意识与能力
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实验指导研究方向;具有组织和指导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具备初步的科研规划实验组织实施能力;具备实验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能力。
(2)科研业绩(分理论研究业绩和应用研究业绩)
①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含本科学院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不少于3篇;
② 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3项实用新型专利;作为教学实验人员系统担任或指导1门以上或1个专业的实验课程的全部授课工作。
第六章 讲师、实验师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条件
1. 教育教学能力
讲师:任现职以来系统主讲过1门以上高等学校课程的教学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和设计。
实验师:任现职以来担任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实验教学工作,或编写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2. 教学时量
(1)讲师:
①近五年,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以上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以上;
②专任教师满足连续五年年均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
(2)实验师:
近五年,年均教学时量(含实验、实习、实训、检修等工作时量)达到300学时以上。
3. 教学效果
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好。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和指导的实习、实训项目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
4. 教书育人
任现职以来,重视教书育人,担任过1年以上的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工作或有1年以上的基层社会实践经验或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且成绩较好;或在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中,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效果。其中专业课教师原则上累计不少于8个月以上的工厂、企业、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训、设计、调查等),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及业绩
具有从事教研、技术开发和科研的能力。近五年,积极参加教研、科研工作,主持或参与过1项校级以上的教研、教改或科研课题,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含高职高专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或本岗位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相关专业多媒体课件1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特殊人才、特色专业高水平技能型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开辟绿色通道,破格申报高级职称,但其教学时量必须满足必备条件,破格年限最多一年。
1. 破格申报教授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副高职称以来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持人。
(2)任副高职称以来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的主持人。
(3)任副高职称以来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超过150万元(理工类)、90万元(艺术类)、45万元(人文社科);或者主持横向课题到账经费累计超过300万元(理工类)、180万元(艺术类)、90万元(人文社科);或者科研成果转化后的入校经费累积达到150万元以上(说明:项目必须结项以后才能计算到账经费;计算费用不含外协经费和用于外单位的设备费、材料费,办培训班类的经费,校内的场地租赁费);
(4)任副高职称以来获国家社科项目1项并结题;或获国家自科项目1项并结题;获国家艺术基金2项并结题。
2. 破格申报副教授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中级职称以来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持人。
(2)任中级职称以来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主持人。
(3)任中级职称以来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超过75万元(理工类)、45万元(艺术类)、23万元(人文社科);或者主持横向课题到账经费累计超过150万元(理工类)、90万元(艺术类)、45万元(人文社科);或者科研成果转化后的入校经费累积达到75万元以上(说明:项目必须结项以后才能计算到账经费;计算费用不含外协经费和用于外单位的设备费、材料费,办培训班类的经费,校内的场地租赁费,承办赛事、展演、会议经费等)。
(4)任中级职称以来获国家社科项目1项或获国家自科项目1项或获国家艺术基金2项。
第十八条 代表作(含作品、产品)审读
学科评议组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供的代表作(论文代表作在中国知网检测超过25%为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读,全面了解作者在同一研究方向上的系列研究成果,客观评价其在理论、应用研究上的深度和广度。
第十九条 面试答辩
对申报副高以上对象进行业绩述职和面试答辩,考察了解答辩人在师德师风、教书育人、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条 教学时量计算
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企业挂职锻炼、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间,援藏援疆(含扶贫)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1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内的可按照相应的教学时量计算。
第二十一条 量化评分办法
采取分类计分法:共分四大类,分别是思想政治与师德(25分)、教育教学(100分)、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100分)、其它(20分)。
(一)思想政治与师德(25分)
1. 近5年(博士评副高近2年)年度考核合格,计15分。
2. 任现职以来的各种评优评先项目计分:
(1)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综合性荣誉称号分别计10分、5分、3分;
(2)由学校党委行政推荐的师德师风先进事迹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主流媒体(指党报、党刊或党政部门主办的网络媒体)进行了专题宣传报道,分别计10分、5分、3分;
(3)见义勇为、长期热心公益事业等优秀事迹,视影响力酌情计分,分值为1至3分;
(4)校级师德模范计1分;
(5)获得学校综合表彰(优秀教师、优秀领导干部、优秀管理工作者、优秀工勤人员、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计1分,获得学校颁发的其他单项表彰计0.2分,此项累积计分2分封顶;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每获得优秀等级一次计1分。
3.同一类先进荣誉取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累计。
(二)教育教学(100分)
1. 任现职以来,课堂教学时量年均每超40学时计1分,10分封顶。计算超工作量的基数为320学时(“双肩挑”为108学时),研究生教育教学时量以研究生处核定为准,其他教学时量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2. 主持或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建设等。主持国家级计25分,参与国家级取前五名,第二名至第六名依次计8、7、6、5、4分;主持省(部)级与教育厅项目计10分,参与省(部)级与教育厅项目取前三名,第二名至第四名依次计4、3、2分;指导学生获全国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立项计3分、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立项计2分(只计第一指导老师);主持校级项目并结题者计3分(校级MOOC参与录课者计1分,仅限2014年以后申报的专业综合改革、工程教育认证、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专业建设项目,MOOC课程建设、校企合作课程建设、校企合作教材);海外名师项目执行人、引智项目项目联系人计2分。
3. 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第一名计25分,有效名次计10分,一等奖第一名计15分,有效名次计8分,二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4分;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3分,二等奖取前5名,第一名计6分,其他计2分,三等奖取前3名,第一名计3分,其他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分;
4. 获得学校颁发的 “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证书计4分。
5.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艺术展演竞赛和体育竞赛等按ABC三类分别予以计分。
A类:国家级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4分;省级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2分。
B类:国家级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5分,三等奖计3分;省级一等奖计4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1分。
C类:国家级一等奖计6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2分;省级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
几点说明:
(1)各类竞赛类别的确定
① 学科竞赛类
A类: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组织举办的历史悠久、影响力大的综合性学科竞赛。主要有: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英语演讲大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ACM)、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
B类: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组织举办的单一学科或专业学生技能竞赛。主要有:大学生节能减排竞赛、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大学生力学竞赛、大学生化学化工实验与创新设计竞赛、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竞赛、大学生工业设计大赛、大学生数学竞赛、大学生物理竞赛、大学生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软件作品等其它竞赛)、大学生模拟法庭辩论赛、大学生电子商务大赛、旅游类专业综合技能竞赛、体育教育专业基本功比赛、音乐专业基本功比赛、音乐专业技能比赛、大学生写作竞赛、大学生现代物流设计竞赛、大学生企业模拟经营竞赛、大学生物联网应用创新设计竞赛、大学生日语演讲比赛。
C类:未列入A/B类竞赛项目的,是省教育厅或教育部委托其教育学会举办的或者其它政府部门举办的,但学校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学科竞赛均纳入本类。
② 创新创业类
由教育部举办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共青团中央举办的“挑战杯”竞赛和“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以及省级教育厅、共青团省委组织的相应赛事。
A类:“挑战杯”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挑战杯”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挑战杯”科技发明A类;“创青春”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即“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意组、初创组、成长组)。
B类:“挑战杯”科技发明B类;“创青春”创业实践挑战赛、“创青春”公益创业赛。
C类:其它政府部门组织或行业企业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且学校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均纳入本类。
③ 艺术展演竞赛
A类: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组织举办大型的声乐、舞蹈、器乐节目、戏剧、歌剧、音乐剧;
B类: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组织举办的独奏或重奏;独唱、合唱;舞蹈(9人及以下);工艺设计;绘画;书法等。
C类: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组织举办的小品、DV、摄影等。
④ 体育竞赛类
A类:教育部或省教育厅举办的4年一度大学生运动会。
B类: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大学生体协举办的田径锦标赛、篮球锦标赛、足球锦标赛、排球锦标赛、乒乓球锦标赛、羽毛球锦标赛、游泳等奥运项目。
C类: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大学生体协举办的定向越野运动锦标赛、舞龙舞狮锦标赛、武术锦标赛、跆拳道锦标赛、体育舞蹈等非奥运项目。
(2)体育类竞赛的金牌对应一等奖,银牌对应二等奖,铜牌对应三等奖。
(3)同一比赛由省级获奖推选到国家级获奖者,只计算一次且取其最高分值。
(4)指导教师以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上出现的名字为准,如以上两种情况均无教师具体名字,则不予计分。
(5)每个项目,指导教师为团队者,所有团队成员共享分值,由第一指导教师负责分配,基本分配原则为所有成员不能为0分,必须要所有成员签字认可,一旦确认,此分配分数将对后续职称评定者在其评定职称的有效期内有效。
(6)各级邀请赛和对抗赛等公益性质或商业性质比赛不在统计之列。
(7)未列入上述奖励的其他全国或全球有重要影响的竞赛获奖认定,由教务处报职改领导小组讨论。
(8)此项得分最高30分封顶。
6. 教案评分:系统地为本(专)科以上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的一学期的原始教案(申报高级实验师人员须提供原始实验报告)。考察了解教师在授课内容、方法、技能等方面掌握程度,计分为8分、6分、5分、4分;
7. 教学技能竞赛获奖:参加由政府机构组织的教学技能竞赛并获得等级奖。国家级一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5分;二等奖第一名计6分,有效名次计3分,三等奖第一名计4分,有效名次计2分;省(部)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5分,有效名次计3分,二等奖第一名计3分,有效名次计1分,三等奖第一名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3分;校级一等奖计1分。
8. 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学习,计5分;其他出国、出境留学或访学3个月以上,计2分。
教育教学所含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100分。
(三)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100分)
1. 论文著作
科研论文是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第一作者是学生的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教研教改论文是指结合本专业教学特点,撰写的教学研究及改革论文。
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每篇计10分;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SSCI每篇计8分;CSSCI来源期刊每篇计6分;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中国教育报理论版每篇计5分;人大复印资料(全文)、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湖南日报理论版每篇计3分;纯外文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每篇计1分。
中国科学(中英文版)、SCI一区每篇计10分;SCI二区、科学通报每篇计8分;SCI三区每篇计6分;SCI四区、EI、A&HCI每篇计5分;CSCD来源期刊、会议论文被EI、CPCI-S、CPCI-SSH收录每篇计3分;CSCD扩展版来源期刊、纯外文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每篇计1分。
一般期刊的教研教改论文每篇计1分,每年最多计3分,累积最高计10分。
著作(含教材、译著)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时间内正式出版,并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学术著作或教材(以规划教材申报书为准)。译著是指翻译并出版且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
学术专著每部计8分;学术性编著、译著每部计2分。
主编教材:教育部规划教材每部计8分;教育厅规划教材每部计5分;其它教材每部计2分(校企合作立项教材纳入教育教学计分,此处不计分)。
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参与人员依排序按1/2分值递减。
2. 作品、产品
① 艺术类、文艺类作品独创或合创第一名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参照论文刊物等级减半计分,每人每年不超过3篇(超过3篇按3篇计分),总计分不超过10分。
② 艺术类、文艺类作品独创或合创参加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国作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设计艺术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展(演)与评奖。国家级(不分等级)展(演)与获奖一次(每一类只计最权威的展演,由分支机构或协办机构挂名举办的展演不计分)计7分;省级(不分等级)展(演)与获奖一次(由分支机构或协办机构挂名举办的展演不计分)计3分。同一项作品获多项奖励,取最高一项计分,多项作品获奖可累加计分。
③ 工艺类作品参加政府和中国工艺美术家协会举办的展览。国家级(不分等级)展览一次(由分支机构或协办机构挂名举办的展演不计分)计7分;省级(不分等级)展览一次(由分支机构或协办机构挂名举办的展演不计分)计3分。同一项作品获多项奖励,取最高一项计分,多项作品获奖可累加计分。
④ 农、林、生、医等类新产品、新品种通过本行业专业技术成果鉴定。国家级计7分,省(部)级计5分,市(厅)级计1分。
3. 非原创作品、产品
主持或参与非原创作品、产品以及新工艺、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国家级主持计10分,参与计2分;省(部)级主持计3分,参与计1分;市(厅)级主持计1分。
4. 科研项目
(1)主持课题(含科研、教改等项目)
每项国家级课题主持人计25分,团队其他成员平分10分;教育部课题主持人计15分,团队其他成员平分6分;省级及其他部级课题主持人计10分,团队其他成员平分4分;市(厅)级课题主持人计5分,团队其他成员平分2分。主持国家级课题的子项目按省级项目计分。
(2)获科研成果奖
国家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5分,有效名次计10分,二等奖第一名计15分,有效名次计8分,三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4分;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6分,二等奖前5名,第一名计6分,其他计2分,三等奖前三名,第一名计3分,其他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分。
5. 社会服务
(1)决策咨询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采纳,主持人计8分,其他团队成员平分6分;被市委市政府采纳计4分,团队成员平分3分。
(2)为地方社会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得到市级以上政府嘉奖和立功(不分等级),计3分,团队成员平分2分(同一证书在师德项目中计分的,不再在此项计分)。
(3)横向项目
横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的课题,是高校加强对外联系,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提高自身科研水平,提升本校知名度的重要途径。项目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决策论证、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等方向。每项横向课题以进校科研经费(说明:单位财务部门、科研部门的证明,计算费用不含外协经费和用于外单位的设备费、材料费,办培训班类的经费,校内的场地租赁费)为准,必须结项才能计分,具体计分如下:
① 社科类横向项目,每1万元计1分;
② 艺术类横向项目,每2万元计1分;
③ 自科类横向项目,每3万元计1分。
计算分值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团队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分配。
(4)成果转化
科研产品、知识产权(含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编写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转化为生产力,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申报了专利获得批准,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每项计5分;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等每项计2分,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等每项计1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专利总计分不超过10分。
专利被转化与实施,每1万元计1分,计算分值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
6. 申报中级职称,参照高级职称计分外,如下情况可计分:在省级以上一般期刊发表教学、科研论文,每篇论文计1分,每年最高计5分;主持校级重点课题计2分,主持校级一般课题计1分。
科研与社会服务所含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100分。
(四)其他(25分)
1. 学历、学位(5分)
获得学士学位计1分,获得硕士学位(学历)计2分,获得博士学位(学历)计5分。
取最高学位(学历)计分,不重复计分。
2. 外语水平、计算机能力、继续教育(15分)
通过职称外语或CET4以上水平计4分(外语专业教师等同通过职称外语或CET4以上水平);通过计算机能力3个模块考试计3.5分(计算机专业教师等同计算机能力3个模块考试合格);博士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能力直接计7.5分。
参加省人社厅的公需科目培训和学校自主组织的培训,并合格,计7.5分。
第二十二条 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 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
2. 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
3. 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4.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1. 本条件中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
2.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3. 其中体育类学科指导学生参加国际体育运动竞赛(含世界运动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全国体育运动竞赛(含全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省级体育运动竞赛(含省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奖。带队教练的身份认定以相应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为准;大学生运动会包括各单项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正式竞赛;各级邀请赛和对抗赛等公益性质或商业性质比赛不在统计之列。
4. 教案指系统地为本(专)科以上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的一个学期的原始教案(申报高级实验师人员须提供原始实验报告),考察了解教师在授课内容、方法、技能等方面掌握程度,给出不同等级进行评分。
5. 各类竞赛计分,指导学生获奖计分的认定权为教务处;教师本人的各类竞赛和参加展演计分认定权为科研处;各项量化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最终评分权为职称评审专家组。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对象
在学校、学院和班级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实际工作,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或毕业生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五条基于2017年为职称评审改革过渡年,2017年度申报职称的科研业绩参评条件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8〕2号)标准执行。从2018年度职称申报起,科研业绩参评条件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来湘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审有争议的条款,由学校职改领导小组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