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19-09-11 点击数:

为落实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精神,根据《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绩效工资与高层次人才考核奖励调整实施暂行办法》(校政发[2018]16号),结合法学院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暂行方案。

一、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优劳优酬。根据教职员工工作任务、业绩和实际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做到人尽其才,劳有所得,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最大限度调动教职员工积极性和主动性。

2、岗位管理,量化考核。强化岗位管理,按照学校实际聘用岗位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同时对所在岗位的相应工作进行考核计分。

3、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绩效工资分配的民主化、公开化,让教职员工参与和监督绩效工资分配的全过程,做到公平公正。

二、实施组织

法学院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院长、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院分工会主席、教师代表为成员。办公室主任负责学院绩效工资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工作小组的职责:

1、制定并实施法学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2、审议法学院教职工的岗位工作业绩情况;

3、组织实施法学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与评定。

(二)办公室主任的职责:

1、收集、整理、登记法学院教职员工的业绩情况;

2、负责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业绩考核的资料归档,并在考核与评定时提交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

3、向学校送交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报表。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标准、金额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标准:按《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绩效工资与高层次人才考核奖励调整实施暂行办法》(校政发〔201816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金额:从教职员工的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提取200元,作为年终业绩考核与评定的最终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

(一)考评对象

法学院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员工,分专任教师和行政管理队伍两个系列。

(二)考评方式

考评方式采取平时考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

平时考查以督查督办为主。办公室主任记录、收集教职员工的工作业绩、劳动纪律、奖惩等情况,以此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办公室主任在每个月的月底将当月教职员工的工作业绩、劳动纪律、奖惩等情况等予以量化,并报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进行审议后通报教职员工,并由办公室主任存档,作为年终绩效工资实施的直接依据。

年终考评,由法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召开专项会议,汇总教职员工的业绩情况,进行分项打分进行考评,确定分值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关系以及教职员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报学校有关部门。

(三)实施时间20182月开始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记分制

1、专任教师考评记分制

专任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项目包括教学工作、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加扣分等。其中,教学工作、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的基本总分为100分,按照工作业绩进行记分,同时,根据工作业绩情况实行加扣分,所得分数为每一位专任教师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的分数。考评记分方式见下表:

专任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内涵说明

分值

1、教学工作

80分)

教学工作的量与质

考评以80分为基础,对未完成工作进行量化扣分,总扣分不超过80分。

1)工作任务饱满乃至超量,工作完成质量较高,计80分;

2)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工作完成质量一般,酌减10分;

3)工作任务不足,工作完成质量一般或较差,酌减6分分;凡未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情况,每少完成40学时扣4分。

2、教学研究

10分)

教改项目(4分)

校级一般项目记1分;校级重点项目记2分;省级及以上的项目记4分。项目负责人记分75%,参与人记分由项目负责人视情况进行分配。说明:以当年科研项目立项为准,在研项目不计分。其他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如慕课、校企校地合作课程与教材建设项目等)参照计分。

教改论文(2分)

正式发表的论文,一般省级刊物每篇记1分,其中,第一作者记08分,第二作者记02分;中文核心刊物15分,其中,第一作者记12分,第二作者记03分;CSSCI或被权威刊物转载每篇记2分,其中,第一作者记16分,第二作者记04分。最高合计2分。

教材建设(1分)

主编记1分;副主编记05分;参编教材记03分。最高合计1分。

教学成果获奖(3分)

省级及以上成果一等奖记3分,二、三等奖均记2分;校级成果一等奖记2分,二、三等奖均记1分。项目负责人记分75%,参与人记分由项目负责人视情况进行分配。

3、科学研究

10分,合计不超过10分)

科研项目、

校级一般项目记2分;校级重点项目记4分;市厅级奖项每项加4分;省级一般项目记7分;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记10分。项目负责人记分75%,参与人记分由项目负责人视情况进行分配。说明:以当年科研项目立项为准,在研项目不计分。

科研论文、

正式发表的论文,一般省级刊物每篇的第一作者记18分,第二作者记02分;中文核心每篇的第一作者记36分,第二作者记04分;CSSCI或被权威刊物转载每篇的第一作者记54分,第二作者记06分。国外刊物参照学校认定的等级计分。最高合计6分。

科研成果获奖、

省级及以上成果一等奖记4分,二、三等奖均记3分;校级成果一等奖记2分,二、三等奖均记1分。项目负责人记分75%,参与人记分由项目负责人视情况进行分配。其他科研奖励情况按照获奖等级参照执行。

4、加分项

横向项目

按横向项目的进账金额记分,以1万元为单位记1分。最高合计20分。项目负责人记分30%,参与人记分由项目负责人视情况进行分配。

1)未列入学院年初工作计划的重大临时性工作

每完成一项记2分。同一工作由多个科室、多人共同完成的,所加分数由该任务的牵头科室、个人进行分配。此项由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审定。

2)各级政府部门对单位、个人的工作、指导学生的工作进行评价而颁发的表彰奖励

2-1)各级政府部门对单位、个人的综合性工作、指导学生的工作进行评价而颁发的表彰奖励,予以加分。其中,荣获国家级奖项每项加5分,省部级奖项每项加3分,市厅级奖项每项加2分,局处级奖项每项加1分。对单位的奖励加分,由负责人分配分数。

2-2)各级政府部门对单位、个人的单项性工作进行评价而颁发的表彰奖励,予以加分。其中,荣获国家级奖项每项加4分,省部级奖项每项加3分,市厅级奖项每项加2分,局处级奖项每项加1分。对单位的奖励加分,由负责人分配分数。

2-3)由多个科室人员共同完成的,所加分数由牵头科室进行分配。同一项目分别受到多级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项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各行业、协会、研究会、组委会等非政府部门颁发的及以师生个人(含小团体)名义获得的表彰奖励(教学成果奖除外),均不予以加分。此项总加分不超过3分,且加分项数不超过3项。此项由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审定。

3)学校对学院各单位、个人的综合性工作和单项性工作进行评价而颁发的表彰奖励

学校对学院单位的综合性工作表彰奖励的,每项记3分,奖励分由工作负责人视情况分配到个人。学校对学院单位、个人的单项性工作表彰奖励的,每项记2分,其中,对学院单位的单项性工作表彰奖励的加分由工作负责人视情况分配到个人,对个人的单项性工作表彰奖励的加分记到个人。此项由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审定。

4)申报国家课题

申报国家基金项目(含科技部立项项目、教育部项目),每申报一项加2分。

5)上各级公开课

上校级公开课,加1分;上院级公开课,加08分;上教研室公开课,加06分。

6)举办各级学术讲座

举办校级学术讲座,加2分;举办院级学术讲座,加15分;举办教研室级学术讲座,加1分。

7)指导学生获奖

教师指导本院学生活动桃战杯、学科竞赛等项目奖励的,校级一等奖记2分;二等奖记1分;省级三等奖记3分,省级二等奖记4分,省级一等奖记5分;国家级奖励记7分。累计加分不超过7分。说明:由多个指导教师参与指导的,由第一指导教师分配。

5、扣分项

1)报送材料扣分

未按要求报送学校材料的单位、个人,每次扣1分;未按要求报送学院材料的单位、个人,每次扣05分。对单位的扣分落实到个人,所扣分由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审定。

2)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扣分

对因主观原因未按要求完成重要工作目标的个人,每未完成一项视情况予以扣分(扣分值≤2分)。确因非主观因素推迟完成的不扣分。其中:(1)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当年未申报国家级(含教育部)项目,扣2分;讲师职称人员,当年未申报校级及以上项目,扣1分;新任教师、助教职称人员,当年未申报校级及以上项目,扣05分。

3)不配合学院、单位工作而致使工作受影响扣分

对不配合学院、单位工作而致使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单位、个人,经分管学院领导认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审定属实的,每次扣2分。对不配合学院、单位工作而致使工作受到一定影响的单位、个人,经分管学院领导认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审定属实的,每次扣1分。

4)对被师生员工投诉扣分

对被师生员工投诉的个人,经学院查证情况属实且认定该个人应负主要责任,首次投诉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第二次投诉扣1分,第三次投诉扣2分,第四次及以上投诉扣5分。

5) 因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扣分

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个人,每次扣5分。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一定损失的个人,每次扣3分。

6)劳动纪律方面扣分

各类会议、上课、公开课迟到、早退每人次扣05分,因事因病请假未出席会议、公开课、调停课的每人次扣03分,未经请假缺席会议、公开课、调停课的每人次扣1分(认定情况以本人主动参会签到为准)。*

旷班半天每人次扣1分,旷班一天每人次扣2分;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人次扣1分。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扣5-7分。

未严格执行请销假等考勤制度,每发现一次扣1分。

单位受到上级(指学校及以上)口头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的,主要责任人每次视情况予以扣分(扣分值≤5分)。

总得分

特殊事项说明(请长假、访学等)

2、 行政管理队伍的记分制

当前法学院的行政管理领导(即没有教学编的)、行政干事、教务秘书可以不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上述专任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指标中的教学工作、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社会服务4项不纳入其考评项目。其工作业绩的基本总分为100分,但视工作情况实行加扣分,所得分数为其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的分数。上述专任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指标中的加扣分项目同样适用于行政管理领导(即没有教学编的)、行政干事、教务秘书、实验管理员。

学生辅导员从事一定量的教学工作、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等,但其教学工作、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不纳入考评项目。其工作业绩的基本总分为100分,但视工作情况实行加扣分,所得分数为其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的分数。上述专任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指标中的加扣分项目同样适用于学生辅导员。

(五)发放办法

1. 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能按时按量完成学校、法学院分配的工作,全年没有出现教学或行政工作重大责任事故,则按月足额发放个人每月的绩效奖励部分,包括从每月绩效奖励工资中提取的200元如数奖励返还给个人。

每一个教职员工每年的目标管理奖乘以教职员工人数所得的总金额作为年终考评核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每一教职员工年终获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数,即由目标管理奖总金额除以教职员工的总分数所得金额/分,再乘以每一教职员工各自的分数所得金额数。

2.专任教师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评与发放与行政干事、教务秘书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评与发放分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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