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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2017年度医疗互助活动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
2017-03-22 18:25  

一、活动的目的

互助活动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它有利于减轻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负担,防止职工因病致贫、致困,因此,生育小孩住院费用不能纳入医疗互助活动范畴。

二、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分为两条线

省总工会组织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及校内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有关医疗互助活动的文件(湘工帮发〔2016)03校政发【201652号均已挂在工会网站工作信息-工作文件中。具体文件内容请大家下载仔细阅读。

1.省总工会组织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这项活动由学校出资为每位在职教职工统一办理。它分为住院医疗互助项目和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病种为本年度诊断的原发性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六种参加人患保障项目六个病种之一的,可获一次性补助金1万元,同时还可获得住院医疗项目的补助金。

2.校内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参加医疗互助基金人员包括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此项活动是采取个人自愿的方式,每人每年缴纳120元作为个人互助金,每年,计财处按12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从个人工资中扣出。

三、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报时间

住院的在职职工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医疗费专用收据或结算凭证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医疗补助,参加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职工需在首次诊断确诊后6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医疗补助。逾期省总工会不予受理补助金的申报。

四、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助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正反面)及工资银行卡(正面)同时复印在一张纸上;

2.住院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3.住院收据或发票复印件。

五、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医疗互助补助需提供的资料

1、《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见省总工会湘工帮发〔2016)03文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印章;

2、三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首次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血液检验、病理切片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和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

4、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亲属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户口本;

5、参加人在外地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手工填写的外地就医病人住院费用审核单和机打的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

6、参加人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患所保障病种身故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六、《申请参加校内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人员名册》报送时间

每年12月底由各分工会主席及分工会小组组长统一报送下一年的《申请参加校内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人员名册》的电子稿及签字的纸制稿。

七、校内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补助需提供的资料及报送时间

1.提供的资料:

(1).住院结算单原件;

(2).住院收据或发票的原件。如无原件送交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写明原件的去处并本人签名。

2.报送的时间:

(1).住院在职职工报送资料的时间与省总工会医疗互助补助报送资料的时间同时进行。

(2).离退办于每年1月(具体时间见通知)报送离退休人员上一年的住院相关资料。

附件【关于参加2017年度医疗互助活动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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