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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基建处基建维修项目结算办理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admin时间:2008-10-16点击数:

为了加强基建维修项目结算工作的管理,提高结算办理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1.基建维修科现场施工员负责督促、收集承包单位的项目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符合《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工程审计办法》(以下称《两个办法》)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要求,并予以登记。

2.基建维修科现场施工员应对结算资料中的工程量(签证单与竣工图)和材料品牌进行确认,及时签署确认意见,然后移交造价工程师和副科长。

3.副科长和造价工程师按《两个办法》和《施工合同》进行初审,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和现场施工员进行澄清。审计完后交基建维修科科长。

4.基建维修科科长应对项目结算资料的收集和初审进度进行管理,并对结算资料和初审结果签署审核意见,然后交主管副处长。

5.主管副处长应根据结算资料和基建维修科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对结算资料是否进行终审签署意见,然后交处长。

6.处长应对结算资料进行批示:需进入审计处审计的,批示交审计处审计;不需进入审计处审计的,批示终审意见。

7.终审后的结算资料由基建维修科负责保存。

8.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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