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水电管理,节约水电资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二条 理顺水电管理机制,提高水电管理、维修精细化程度,完成学校对水电管理目标考核任务,切实有效的提高水电管理、维修服务水平;提高师生对水电管理、保障、维修的满意度。
第三条 学校对日常水电管理与维修服务的工作任务及相关费用实行目标管理,签订目标管理协议。
第四条 凡学校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后勤基建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水电能源管理科是水电管理与维护的具体实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学校水电气建设总体规划;
(三)起草拟定水电管理相关制度;
(四)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
(五)负责水电气管理的组织和协调。
(六)负责与娄底市水、电、气供应部门的业务联系,协调相关手续的办理。
(七)负责对学校区域内的水、电、气进行监管。
(八)配合学校计财处做好学校应缴水电的计量、核算。
(九)负责学校水、电、气改造和新建工程的具体实施;
(十)参与学校基建及维修改造立项工程(水电气部分)的前期审核、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负责校本部各区域给水供电管网的日常维修与维护,保证水电正常供应;学生处负责学生宿舍区域房间内的水电管理和维修工作。
(十二)负责空调(含图书馆中央空调)、开闭所、发电机房、电梯、各配电房、变压器、各教学楼栋的总配电箱、实验室的总配电箱、热水系统的电力供应等的所有线路、电子元件等的维修、维护任务。
(十三)负责公用区域(包含办公区域(含办公室)、教学楼栋、公共活动场所、实验场地、教学活动场地等)用电设施设备、用电器(含开关、风扇、应急照明系统等)的维修、维护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
(十四)负责校内主供水管道,各楼栋(含家属区、宿舍区、办公区、教学区等)、校内绿地、公共活动场所等的供水系统,消防供水系统的维修维护(含用水器等的损坏更换)工作。
(十五)负责公共卫生间的给排水系统(主排水管道的维修维护疏通、室外化粪池、排污管道、检查井疏通和清理工作)及用水器、卫生器具的维修(含损坏的更换)、维护工作。
(十六)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水电使用管理
第七条 水电计量管理
(一)计量表必须经水电能源管理科审定同意后方可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拆除;
(二)对计量表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及时向水电能源管理科报告并更换表计,经娄底市质检部门检测确因表计计量不准确的,按计量误差退还相应比例水电费,检测相关费用由学校承担,但检测合格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三)凡水电新用户应提前向水电能源管理科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送水送电。用户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更名或停用,应提前向水电能源管理科办理手续。新用户申请程序如下:
1.职工住户:由国资处房管科提供住户姓名、地址、工资编码及单位名称,到水电能源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国资处在公房租赁、退租时,须要求住户先到水电能源管理科办理水电费结算手续后方可办理租赁、退租手续;
2.经营用户:由用户填写申请表,经水电能源管理科审核。符合条件的接水接电,所需费用由申请用户承担;
3.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水电能源管理科审核。符合条件的接水接电,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 水电收费管理
(一)学生公寓用水用电由学校按上级规定免费额度提供使用,超额水电费自行购买使用。学生公寓安装了多种交费功能的用电预付费管理系统的,学生在免费额度使用完毕后,采取先付费后使用的方式。对只能在区域内固定场所交费的用电预付费管理系统的,采取先计量,在扣除免费额度后按月收费的方式。
(二)除学校正常办公和其它应由学校负责的用电外,家属楼、商业门面水电用户原则上安装智能电表并采用先付费后使用的办法。
(三)除学校按水电预付费系统收费外的基建收费和少部分水电用户,由水电能源管理科指定专人抄表,专人计算水电费并制表,经部门负责人核定后再由水电收费员按实收取上交学校财务,并建立相应的水电收费台账。
(四)学校对外出租的场馆或二级学院实行目标管理的场馆、教室等,按政府核定的商业用电收取电费。学生食堂按政府核定的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取水电费。以上场馆和教室由水电能源管理科抄表员抄表,并经用户确认后,由相关负责人核定,交学校财务处进行内部结算。如对计量有异议的,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此做为理由拒绝签字结算,拒绝签字的,后勤基建处有权先行进行结算,结算后再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2款进行处理。
(五)对难以收回的水电费,应采取办法及时收回。对逾期不交水电费者可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能源管理科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开始计收,每逾期一日加收水电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10天及以上不缴纳水电费及滞纳金的用户,学校有权按停水停电处理。对确定无法收回的水电费,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书面情况汇报,同意后做为上交水电费差额依据。
(六)凡对外租赁房屋、教室、场、馆或二级学院实行目标管理的场馆用水用电,使用单位必须按《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学场馆管理办法》(校政发﹝2015﹞48号)到水电能源管理科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否则停止供应水电。由停电引起的责任事故及未按规定办理手续造成学院水电费损失的,由教室场馆管理单位承担相关经济责任与行政管理、法律责任。
(七)在条件具备后,学校将根据各部门的用电状况,以处、室、馆、院为单位核定用电标准,下达用电指标,超标电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水电日常管理
(一)凡因工作需要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单台1000W),必须向水电能源管理科办理申报手续,经核查供电线路用电负荷达到规定标准并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购置使用。学校使用部门在制定采购计划单时应将大功率电器型号、功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填报清晰,国资处对单次采购计划中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在1000W或多台设备总功率在3000W以上的,须要求使用单位到水电能源管理科进行备案后,方可同意进行采购和安装,以保证用电安全。对不报或上报不准确的用电设备,如出现用电安全事故,由使用部门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同意使用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二)凡因工作需要进行线路改造,须由使用部门填报水电维修报批表或申请报告,经水电能源管理科现场考察论证条件满足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私自铺设电缆、乱接电线。未经同意私自施工,造成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由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三)各部门未经水电能源管理科批准,严禁使用电取暖器及其它电热设备,违者除没收器具外,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院内各部门的空调、电脑、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必须配装专用插座,各种用电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工作人员离开房间时,要关闭用电器具的电源开关、或者拔出插头,注意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由于失职引发的安全事故,由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各类场馆、教室白天教学训练时,在光照亮度可以的情况下,一律不准开灯,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加强巡视,如巡查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将按照使用功率与场馆、教室的开放时间计算用电量,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六)学校区域内的各种电闸、限电器、电控装置、节水器及各种供电供水设施,不得随意拆动或损坏,违者除赔偿损失外,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
(七)图书馆为中央空调使用部门。负责按要求启动、关闭中央空调主机。按要求开关、调节中央空调室内送风机。
在规定时间内,如因天气原因不需开启空调的,不得开启空调。
第十条 水电节能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师生员工节水节电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管理,并采用制度约束等手段治理浪费现象。后勤基建处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部门和单位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二)杜绝“长明灯”“长转扇”。各办公室人员、各教学场所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到人走灯灭,电风扇及其它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都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三) 禁止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水阀。校园绿化需要用水浇灌时应注意节约用水,并到水电能源管理科办理用水手续后方可使用。
(四)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五)各使用单位应按需使用空调,并及时调节室内温度。空调设置温度春冬季节一般不高于20度,夏秋季节不低于26度。
第十一条 水电工程管理
(一)任何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或个人未经水电能源管理科同意,不得在辖区内接水接电。
(三)学校新、改建楼堂馆所的水电、空调项目,由学校建设施工管理部门办理报装和增容手续并报给水电能源管理科进行审核备案。
学校基建和维修改造立项工程(水电项目部分)在项目实施前,学校建设施工管理部门应提前将施工方案、施工图及有关资料副本(电子版)交水电能源管理科进行审核修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应将工程竣工图及有关资料副本(电子版)交水电能源管理科作为运行维护资料存档。工程水电部分竣工验收须有水电能源管理科派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证书后才能移交使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及水电能源管理科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四)为加强水电费回收力度,凡各类维修改造工程和建设工程,没有后勤基建处水电审批验收单,学校财务不予支付工程款。基建维修水电用户的收费,原则上采取按表收费。不能按表计量的,按审计处核定的水电费收取。
(五)除日常维修外的水电维修、建设或改造项目原则上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违章与处罚
第十二条 严禁窃水窃电行为。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水用电;
(二)绕水表电表接水接电;
(三)伪造、拆换或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四)故意损坏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将水龙头开启很小以至水表无法计量的;
(七)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八)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十三条 对查获的窃水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水或供电。窃水窃电者除按所窃水窃电量补交水电费外,还要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章罚款。拒绝承担窃水窃电责任的、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可提请娄底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所窃水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水、接电的,所窃用电量按私接电器设备额定总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下同)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私接水管管径(根据自来水运行压力)确定小时水量乘以使用时间计算确定(小时用水量按表查计)。
(二)以其他方式窃水、窃电的。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电量按表计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装电器设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如窃水、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定义:经营性用户按12小时计算;非经营性用户按8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12小时计算。
第十五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学生公寓、教职工集体宿舍等场所,如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全体人员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学校对水电能源管理科查获的窃水、窃电或违约用水用电行为按处罚金额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长时间未关灯、空调、电脑、烤火炉等用电设备的,在学校校园网上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 除学校正常教学使用外,自行办班和擅自使用机房、教室、音乐厅等场所,未办理用电手续,除补交电费外,每次处罚500元。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未经允许在学院区域内私搭乱接(包括使用单位管辖的项目),除补交电费外,每次处罚200元;如造成水电故障,除赔偿损失外 每次处罚500元;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外,每次处罚5000元。
第二十条 上述行为属于本校的部门或个人,由后勤基建处开具处罚单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予以处罚。是部门的,由学校财务直接从该单位日常运行经费中扣除;是学校教职工个人的,从个人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一条 非本校的单位和个人,由后勤基建处开具处罚单报后勤基建处分管领导同意,上门进行收取,对拒缴的,由后勤基建处停止水电供应,并采取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追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水电费如遇政策价格调整,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