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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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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考试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学风、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金沙官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取得金沙官网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论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根据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考试违规视情节轻重,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种。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规行为。

本办法所称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考试违规行为。

第三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指令和劝告的;

(四)若桌面、桌内、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考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汇报的;

(五)开卷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半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资料卡或使用非本人书写的资料卡的;

(六)对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考生未按时交卷,或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的;

(九)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或擅自带走考试材料的;

(十)经巡视、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试过程要严肃认真、独立完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在考场内夹带、传递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

(四)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五)考试时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

(六)考试中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

(七)故意销毁试卷;

(八)答卷雷同;

(九)在考场内朗读答卷内容;

(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十一)组织作弊或强迫他人协助作弊;

(十二)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

(十三)经巡视、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 违反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者,扣除该门课程所得分的20%~30%;在同一次次考试中第二次违纪、或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成绩记零分。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除第十、十一、十二款外)规定者,按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成绩记零分,不予正常补考,毕业证缓发一年。协同作弊者按同一办法处理。

(三)第二次作弊者,开除学籍。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且情节严重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初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第五条第四款除外),能主动认真地书面检讨,认错态度好,有意悔改者,报教务处审批后,可根据第五条的相应处分等级,酌情处理。

第七条 在违反考场纪律的同时,又触犯《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及其他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第八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被留校察看处分者,待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毕业或结业。

第九条 违规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检查人员的判定为准。被举报者,通过教务部门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条 对违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规,令其退出考场。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规主要情节等信息在《考场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同时填写《学生考试违规认定表》,违规考生和监考教师均应在《学生考试违规认定表》相关栏目签名。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及时将《考场登记表》、《学生考试违规认定表》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的物证一并送交系部主考。

第十二条 系部主考应当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意见,报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做出处理。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教务处审核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由院办发文。

第十三条 系部、教务处、学校对学生考试违规进行处理,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收到处分文件后,应及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签收,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及时通知其家长接回或派员送回。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规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考试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处理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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