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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学院党支部工作条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内设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最基层的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是党联系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党支部在校党委和所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即可建立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设置,专业党员人数较多的可设置党小组。设置党支部必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编成若干党小组。党小组设组长一人,由本小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支部委员会指定。

第七条 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要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党支部书记应该由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廉洁自律,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具有奉献精神的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担任。

第三章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世纪各党支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规定的八项基本任务,同时不同单位的党支部还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完成不同的任务。

(一)教师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1、组织党员和群众进行政治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标。

2、团结教师、教书育人,支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出色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3、分析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情况,布置党员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尤其要帮助青年教师健康成长。

4、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具体指导和帮助学生会、团总支、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水平。通过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学生,努力完成学生工作各项任务。

(二)学生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1、组织党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督促他们遵守国法和党纪政规,勤政务实,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按照党员标准积极慎重地发展党员。

4、抓好党员思想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5、具体指导和帮助学生会、共青团的工作,发挥好共青团组织的突击队作用。

6、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

第九条十各党支部对所教学、科研、管理和学习等业务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章支部党员大会

第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二)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监督。

(三)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支部党员大会在本支部范围内拥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根据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这些权力要受到上级党组织的制约。

第五章支部委员会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它们的监督。

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3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组织委员(兼纪检委员、保密委员)、宣传委员(兼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由5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兼保密委员)、统战委员(兼青年委员)。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标。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党支部的工作任务,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上好党课和政治理论学习;定期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负责召开支委扩大会、党小组长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收缴党费;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就本支部组织的重要活动、发展新党员、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等重要问题,向支部党员大会提出初步意见;就本部的推荐、选拔、培养、考核,向上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就本支部所在单位人员出国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初步意见。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统战、保密、政治和群众工作。

(六)具体指导党小组的工作,负责协调各党小组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和文化业务学习,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和支委成员岗位责任制,健全民主生活制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加强团结,相互支持,使支部委员会成为党支部的坚强核心。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届期满应按时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支部委员会委员出缺时,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

第六章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党员自觉改造世界观,加强党性修养,从思想上真正入党,努力成为合格党员。

第十八条 党员教育可采取上党课、组织党员进党校学习、个别谈心、组织党员自学以及多种多样的形象化教学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党员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是:划分党小组,健全党的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评选优秀党员,处分违纪党员,收缴党费,接转党组织关系,搞好党员统计等。

第二十条 健全党组织生活,是加强党员管理,促使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措施。党组织生活要坚持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一般每月进行一次。

党支部必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做好收缴党费工作。党支部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收取党员交纳的党费,并专立帐目,严格管理,及时上缴上级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认真开展“创先争优”(创建“先进党支部”和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员工作者”)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 党员要定期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党支部应把组织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并使之制度化。

第七章发展党员

第二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包括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教育和考察、政审、履行入党手续,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教育和讨论决定预备党员转正。党支部要根据党章规定,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上。要重视在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发展党员。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和入党动机必须严格考察,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支部大会充分讨论,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本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举行会议。对申请人能否入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第八章群众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积极开展群众工作,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定期对群众工作进行讨论研究,并向党员布置有关任务。每个党员都要联系若干名非党员教职工和学生,同他们交朋友,团结他们一道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和统战政策,做好知识分子和统战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本支部所在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按照各自的章程,积极负责地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章制度建设

第三十条 建立和健全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是搞好党支部建设,提高党支部战斗力的具体措施。党支部应建立以下主要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在会每月一次,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每半月一次,每学期至少上一次党课。“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情况要进行登记,以便上级组织检查。

(二)党员定期汇报思想、汇报工作制度。党员每两个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

(三)党支部向上级组织汇报制度。党支部书记每月向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汇报。

(四)民主生活制度。党支部全体党员每学期必须过一次党内民主生活;支部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必须召开民主生活会,并将原始记录报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送党委组织部)。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都要组织一次对党员的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对不合格党员提出限期改正、劝退或除名的处理意见。

(六)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开展谈心活动,走访群众家庭,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党的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学院党总支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