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教学 -> 教学工作 -> 实验教学 -> 正文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11-01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 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20191011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办公室               20191029日印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促进学校稳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等文件的精神与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因未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各单位教职工、各类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以及在校学生。

第二章  追责方式和追责对象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

(一)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暂停实验材料采购、财务报销等业务;

(三)查封实验室;

(四)赔偿经济损失、停发绩效工资;

(五)暂停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提拔任用等资格;

(六)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七)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及其指导老师、实验室工作人员等);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三)团队(课题组)负责人;

(四)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学院、研究所、中心)、学院相关领导、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学校领导等。

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分级

第七条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

(一)安全隐患:实验室工作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情况。

1.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新入职教工、学生未通过培训考试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未持证从事辐射、压力容器等相关实验操作。

2.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接到整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拒不整改;或相同安全隐患屡改屡犯、未能彻底解决。

3.不服从、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的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4.实验室所属单位未组织力量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5.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危险性气瓶、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特种设备等。

6.违规购买、使用、转让、运输、储存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等。

7.违规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物。

8.未经评估、论证、审批开展有风险性动物实验、进行危险性病菌培养、或其他存在造成危害的风险性实验。

9.未经安全评估、论证、审批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实施实验室项目建设。

10.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一般事故(Ⅳ级事故):未造成人员损伤,财产损失在5000元到10000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查封实验室的行为。

(三)中等事故(Ⅲ级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严重事故(Ⅱ级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财产损失5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重大事故(Ⅰ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或财产损失100000元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四章  安全事故的追责办法与标准

第八条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款酌情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团队(课题组)负责人进行追责;安全隐患反复出现,或接到整改通知未按期落实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四)款酌情对相关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团队(课题组)负责人进行持续追责,直至彻底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第九条实验室发生一般事故(Ⅳ级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四)款酌情对相关人进行追责,并根据其责任大小扣发本人绩效工资500-2000元,暂停当年评奖评优。

第十条实验室发生中等事故(Ⅲ级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六)款酌情对相关人进行追责,并根据其责任大小扣发本人绩效工资2000-4000元,暂停当年评奖评优。

第十一条实验室发生严重事故(Ⅱ级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款酌情对相关人进行追责,并根据其责任大小扣发本人绩效工资3000-6000元,1-2年内不得评奖评优。

第十二条实验室发生重大事故(Ⅰ级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八)款酌情相关人进行追责,并根据其责任大小扣发本人12个月绩效工资,1-5年内不得评奖评优。

第十三条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在遵守操作规程,无违规行为情况下,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可酌情对相关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罚。相关事故调查情况,需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能够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可酌情从轻处罚;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以外的其它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因迟报、瞒报、逃逸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隐瞒、掩盖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因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由相关团队(课题组)负责人、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安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实验室恢复等费用,由引起事故的实验室相关人员自行承担。对于拒绝承担经济赔偿的追责对象,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学校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事故造成其自身伤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直接责任学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学院(研究所、中心)、职能部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因管理缺位等原因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学校参考本办法议定追责意见。

第十九条学院(研究所、中心)是本单位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责任划分、责任追究主体。安全隐患由学院(研究所、中心)进行初步认定,报实验室工作小组认定。IV级及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由相关单位拟定事故调查报告,给出事故认定等级及对相关责任的责任划分和处罚金额,报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安全领导小组有权对其进行修改、批准或驳回;经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认定的事故处理结论报校务会或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事故中涉及违纪问题,由学校纪委负责调查与追责;如出现比较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公安等部门介入调查与处理者,按公安等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实验室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追责人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或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