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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晚自习期间寝室留守学生的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0-06-16

关于晚自习期间寝室留守学生的管理规定

根据目前社会治安现状,为了保证学生宿舍的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特设立晚自习期间学生留寝守卫制度。请各系部将此规定传达到每一位同学,并切实遵照执行。

1、进行定点晚自习的班级,晚自习期间,每间寝室由一名寝室成员留守。混合寝室,由寝室内部自行决定留守人员,但也只能每晚指派一人留守。

2、对寝室留守人员的确定,可以定期轮换,但轮换周期不得短于一周。由系部以班为单位,将寝室留守人员名单提前三天上报学工处教育管理科。

3、为了规范管理,经确定寝室留守人员后,留守者不得擅自调换。凡发现擅自调换者,每次两人均以旷课两节论处。

4、负责寝室留守的学生,在晚自习期间,只能也必须在寝室内自习,不得做违反晚自习规定的事。凡违反晚自习规定者,按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5、负责寝室留守学生,必须保证晚自习期间本寝室的财产安全。在此期间造成的财产损失(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除外),概由寝室留守的同学负责赔偿。

6、对寝室留守成员值勤情况的检查,由所在系部班主任、辅导员负责。班主任一周内至少对此检查两次,辅导员每晚必须检查一次。要将每晚检查结果登记在案。

7、院宿管科不定期派人员对寝室留守人员的值勤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寝室无人值勤,或留寝人员擅自脱离寝室者,一概以旷课两节论处。扣分结果直接计入所在系班的系部、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中。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工作处

200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