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及《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评审与授予工作必须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通过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资格审查,满足下列条件的学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全日制学生非外语类专业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及以上;全日制学生外语类专业学生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及以上且参加国家外语专业四级统考成绩达到45分及以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68分及以上。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训练成绩达到中等。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至25人组成,任期3年,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由主席任免,并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设立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应包括党政负责人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并设秘书1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二)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三)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其他有关学士学位的问题。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须填写《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见附件1),并向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学业成绩、综合表现及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评议,填报初审名单及初审情况登记表,按拟通过和拟不通过两类进行情况归类、统计。所有资料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呈交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对各学院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材料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
(四)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校盖章后,由校学位办颁发学位证书。
(五)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六)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全部资料由校学位办整理归档,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章 学士学位的补授
第七条 结业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参加补考,成绩合格,符合本科毕业条件且达到第三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已具有毕业资格的毕业生,但因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不能授予学位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且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办审核,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补授学位:
(一)非体育类专业毕业生参加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学科专业或创新创业类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体育类专业毕业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单项前6名,或集体比赛项目前5名主力队员者。
(二)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所属行业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发表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1篇学术论文,要求字数不少于3000字,且经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答辩通过认定。
(四)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个人或集体奖排名前五名),或科技发明奖,或其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权,或科研成果被社会采用或公开推广,且产生直接经济效益1万元以上者。
(五)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者。
第九条 学校每年5月份和9月份接受学生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过期不予补授。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须填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往届本科毕业生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2),并向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具体程序按第六条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
附件1: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
学院 专业 学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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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月 | 年 月 | 籍 贯 | 省 市(县) |
健康状况 |
| 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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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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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学分 绩点 |
| 毕业论文(设计)或 毕业综合训练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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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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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办公室意见 | 学位办主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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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意 见 |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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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律用黑色水笔填写。
附件2: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往届本科毕业生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表
学院 专业 学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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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月 | 年 月 | 籍 贯 | 省 市(县) |
毕业(离校)时间 | 年 月 | 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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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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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学分 绩点 |
| 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训练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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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未获 学位原因 | □1、在校期间曾受纪过及以上处分; □2、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未达到绩点要求; □3、毕业设计、论文、考试不合格; □4、英语考试不合格; □5、其它原因,具体情况: |
现申请补授学位条件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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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年 月 日 |
学位工作办公室意见 | 学位办主任 年 月 日 |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意 见 |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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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律用黑色水笔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