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校政发〔2019〕67号关于印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管理与资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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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发〔20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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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管理与资助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管理与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管理与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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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23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办公室                201910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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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管理与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含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以下均简称为教改项目)的管理,有效地调动广大教师、管理人员参与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教改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和省级教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报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改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3类。

第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按选题价值和预期成果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

(一)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学校教育教学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有重大意义,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学校教育教学中重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作用,能取得较好研究成果,并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三)委托项目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校内外专家就金沙官网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中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开展针对性研究的项目。委托项目的立项根据学校的实际需求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范围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转变,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实践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以及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学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三)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促进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等方面的实践探索;

(四)学校将根据国家、省和学校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及教育教学中的新情况对立项范围进行必要调整并在每次立项时进行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者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项目组成员应坚持立德树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与事业心;

(二)项目主持人应是学校在编的教育工作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教学效果明显、教学特色鲜明,具有组织项目研究与实施的能力,近三年无教学事故;

(三)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项目主持人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实施,每次限报一个项目,且此前承担的教改项目已按规定结题,所申报项目不得与以往结题或在研项目重复;

(四)凡有“撤销或终止项目研究”记录的项目主持人,从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准申报新项目;

(五)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 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教务处根据各单位在编教职工人数公布各单位校级项目的立项数量。

第八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者,填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学院职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其它机关与教辅单位职工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学院组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机关与教辅单位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级教改项目按照湖南省教育厅有关项目申请立项的通知要求,从校级立项的重点项目中产生,由教务处组织学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教务处汇总当年各类教改项目的立项评审情况,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公示1周,最后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教改项目实行校、院两组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立项项目的统筹管理与协调,具体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的立项推荐、中期检查和结题工作,同时负责机关各单位申报的校级项目的立项、检查、结题工作,并对各学院立项项目进行审核与检查。各二级学院负责各学院教职工主持申报的校级项目的立项、检查、结题等工作,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立项数量、立项范围、立项评审指标体系和项目结题验收评定指标体系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在每次立项或结题验收时发布。

第十四条 各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一)项目主持人要按照《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育教改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中拟订的项目研究与改革内容、总体目标、进度、预期成果等组织项目的落实与开展工作,全面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进度,统筹管理项目经费,及时反映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项目组要在项目主持人的领导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实践,广泛试点,加强整体优化,尽早应用和推广项目成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充分认识教改项目的重要性,在人员安排、政策保障方面给予支持,积极为项目筹措经费,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期高质量地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过程管理原则上采取分阶段汇报与检查制度。项目主持人应根据教务处的要求,接受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必要时进行随机抽查)和结题检查。其中开题报告和结题检查采取汇报制度。

(一)开题:项目负责人撰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育教改研究项目开题报告》,进一步明确研究内容、完善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等,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开题报告,由各学院或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开题进行评审,并给出是否同意开题的结论。

(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育教改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校级课题的中期检查工作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省级课题的中期检查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教育厅。

(三)结题

1.教改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题工作。项目到期未结题的,经申请可延期一年结题,一年后仍未结题的,撤销立项资格。

2.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育教改研究项目结题报告》,并整理好相关材料,由学院或教务处组织专家以汇报会的形式开展结题评审,给出是否同意结题的具体意见。结题结论分通过结题、暂缓通过、撤消立项;暂缓通过的项目,应进行整改,须继续开展研究再次提交结题材料,再次结题如仍不能通过结题,按撤销立项处理。省级、国家级教改项目的结题工作按上级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内容,如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省级项目因项目负责人调离等原因同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是原项目组中的核心成员,经项目原负责人申请并推荐新负责人报教务处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校级项目原则上不能变更负责人,如项目负责人调离等则直接终止该项目。

(二)变更研究内容

原则上各级立项项目不得变更研究内容,但可以在原基础上增加研究内容,此类情况不需要报告,项目负责人在中期检查或项目结题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持人或研究课题;

(三)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项目在各个阶段完成的质量情况,采取继续支持、暂停或终止经费拨付、撤销立项等处理措施。

(一)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学校采取继续支持的方式拨付剩余的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学校暂停拨付剩余的经费。

(二)受到撤销立项的项目,终止后续经费的拨付,冻结已拨付经费,并根据其实际开展的情况,追缴已使用的经费,同时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资助与使用

第二十条 经费资助

(一)校级教改重点项目立项资助经费为8000元,一般项目立项资助经费为4000元。

(二)获国家级、省级教改项目立项的项目资助,学校按照下拨经费的数额予以1:1配套资助。其中省级及以上立项非资助项目学校按省级及以上立项项目经费给予资助,公共外语类专项不给予配套支助。

(三)同一项目获得校、省、国家级不同层次的立项,按最高项目经费给予资助,不重复资助。

(四)项目的经费分两期拨付,立项后拨付项目总经费的6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40%。所有项目提取5%用于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

(一)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二)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主持人按项目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

(三)经费的使用应符合财务政策,具体按《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学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成果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教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软件、课件、专利等)公开发表或出版时,原则上应在醒目位置标注“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育教改研究项目”。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归属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相关单位采取积极措施和手段加强对金沙官网教改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四条 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取得的成果优先参评省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院政发〔2012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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