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纪律,保证课程表执行的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科课程表是学院落实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文件,一经排定和发布,所有任课教师均应严格按照课程表开展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调课包含以下情况:因故更换任课教师的情况(代课);因故改变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或上课形式的情况;因故停止课程表中部分教学活动的情况(停课);因故造成授课学时不足需要安排补课的情况(补课)。
第二章 调课原则
第四条 任课教师因以下原因不能正常上课的,可办理调课手续:
(一)因病无法正常上课,须提交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单或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调课手续。
(二)因公参加重要会议或学院安排的外出进修、调研、学习等活动,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调课手续。
(三)其他特殊原因。
第五条 各任课教师申请的调课均应遵循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原则,原则上教学内容和课时数不因调课而减少。
第三章 调课程序
第六条 任课教师不得私自调课。确需调课的,原则上应由本人至少课前1天报告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同意后,在学校调课系统中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任课教师无法本人申请的,可委托教学管理人员办理。
第七条 调课实行教务秘书、教学副院长两级审核。任课教师申请后告知教务秘书,由教务秘书在调课系统中进行一次审核,通过后交由教学副院长负责二次审批。
第八条 学院审批通过后,本着"谁申请、谁通知”的原则,由调课教师负责通知到相关学生和其他相关教师。如未及时通知到位,造成的有关后果由调课教师负责。
第九条 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调课手续的,任课教师应第一时间向教学副院长报告,报告后告知教务秘书相关情况,由教务秘书帮助办理手续。事前不报告的,事后不予补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若出现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行为,按《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任课教师应严格考虑调课事项,调课情况将纳入学院对各任课教师和教研室的年度工作考核,除因病因公以外的私人原因调课,任课教师一般每学期不超过2次,否则,从第3次起每增加1次扣0.5分、1分、2分、4分....累加,并在年度考核中扣除。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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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