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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2007-12-27 21:16  

湖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保证我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下简称“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用于支持我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的专项资金,是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上质量、上水平、上层次,实现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高等学校要成立重点学科建设委员会,指导和监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省教育厅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及学科所在学校按规定比例的配套经费,配套比例省属高校不得低于2:1,部委属高校不得低于4:1。同时,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湖南省和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多渠道筹集经费,并努力提高学科的总体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率。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实验室和文献信息中心的建设:自然科学学科主要用于购置拟重点突破的研究领域的科学研究所必需、并能提升实验室整体水平的关键仪器设备;社会科学学科主要用于购置重点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的部分设备。此项经费在总经费中所占比例:自然科学学科不得少于70%,社会科学学科不得少于60%。

(二)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也可用于资助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此项经费在总经费中所占比例:自然科学学科不超过15%,社会科学学科不超过20%。

(三)科学研究工作: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或实验室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承担并完成的重要研究项目所出版的专著或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此项经费在总经费中所占比例:自然科学学科不超过15%,社会科学学科不超过20%。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严禁提取管理费。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要进行使用能力和效益的论证,不得重复添置。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审批。学校职能部门应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责任,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与审计,并对使用效果作出评估。

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职责是:执行省教育厅关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制定本单位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学科经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年度决算与经费总决算,提交决算报告;加强对本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与审计。

第八条 要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学校必须按年度作出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经费决算和本年度经费预算报省教育厅财建处、科技处,并做好项目经费审查的准备工作。

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完成后,学校必须及时向省教育厅上报经费总决算。

第九条 学校要单独设立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帐目,实行专款分科目立账,并保证配套经费如期足额进入帐目。对凡未单独列账、配套经费不到位和经费使用不当者,省教育厅将暂停拨款,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采取滚动管理的办法。省教育厅对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对完成情况好的学科予以鼓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学科停拨建设经费,甚至撤销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中统一管理,认真维护,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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