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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发〔20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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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研室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研室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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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印发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研室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沙官网教研室建设和管理,规范教研室的设置,充分发挥教研室在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研室是在系(院、部)主任或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办学目标,开展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教学管理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教研室对执行党的教育政策,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发展,培养合格人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学校各级领导和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和支持教研室工作,并为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章 教研室的组建与管理
第四条 教研室设置原则
(一)教研室分两类:专业教研室和基础课教研室。
(二)专业教研室原则上按现有本、专科专业设置,如遇本、专科专业新增、调整、撤销按新增、调整、撤销后设置。
(三)基础课教研室主要考虑量大面广的跨系公共必修课程,由课程所在系(院、部)或机关处室根据课程或课程组设置。
第五条 专业教研室可直接申报,基础课教研室的设置须由设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经校务会批准后设置。
第六条 教研室的设置应考虑组成的人数,独立设置的教研室原则上不应少于5名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短期不能达到人员要求而教学工作急需的,可以以“筹建”等形式成立。
第七条 教研室设主任一名,教研室主任按条件要求由所在系(院、部)或机关处室推选报教务处审定,由校务会确定。教研室设主任的人员撤换必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定后,由校务会确定。
第八条 所有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学系列(包括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且承担本、专科课程教学的专(兼)任教师都应归入相应的教研室,并参加教研室活动。每位教师只能明确作为某一个教研室成员。
第九条 教研室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新建、调整或撤销,由所在单位研究报教务处审定,由校务会确定。
第十条 教研室设置于各二级单位,接受所在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教研室建设指导和检查工作,每年组织考评小组对教研室的建设与管理进行考评,对考评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纳入所在单位目标考核。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要求适时评选“优秀教研室”,并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必须参加每一学年度的考核,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其中,优秀比例为20%,合格比例为60%-70%,基本合格比例为10%-20%,不参加考核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教研室的工作职能
第十三条 开展师德师风建设
教研室全体教师应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认真,作风严谨。
第十四条 开展专业建设(仅对专业教研室)
(一)负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1)负责组织制(修)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本专业教学计划编写的原则意见;
(3)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本专业人才培养的评价方案;
(4)根据教学实施情况和本专业发展动态,对本专业教学计划提出修改建议,包括课程的调整、课程内容的变化等,并提出书面意见。
(二)负责制订本专业的专业建设规划:
(1)制订本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2)制订本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3)制订本专业的课程建设规划;
(4)制订本专业的教材建设规划;
(三)负责本专业的评估工作:
(1)负责对专业教学质量的过程监控;
(2)负责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工作和专业认证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教学工作
(一)按照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要求,组织落实本教研室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及其它各项教学任务。
(二)组织教师制订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和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根据教学需要组织选用或编写教材、做好教材的预订工作。组织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审定教学进度表,
(三)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教研活动;组织教师深入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研讨,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教学;组织教师开展教材分析、专题研讨、系级公开课、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组织教师积极组织与参与各项教学竞赛活动。
(四)组织教师抓好各个环节的教学工作,严格规范教学要求,对任课教师备课、授课、作业布置与批改提出明确的要求;组织听课评教和新开课教师的试讲工作;组织教师开展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方式的改革;组织教师做好考试的命题、阅卷和试卷分析工作;组织教师进行课程教学总结,提出改进教学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 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
(一)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特点,制定教学和科学研究计划,组织教师申报各类教学与科学研究项目。
(二)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的需要,设立系级或教研室级教学改革项目,积极组织开展教学改革活动;认真总结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成果,并加以应用与推广。
(三)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建设研讨会、教学改革研讨会、学术交流会等会议,并组织校内各种形式的研讨会。
第十七条 开展师资队伍建设
(一)协助系(院、部)制定与实施教师培养提高的中、长期规划。
(二)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提高,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教书育人能力。
(三)有计划地选派教师通过进修、基层锻炼和参加学术会议等多种形式促进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
第十八条 开展教学文档建设
(一)搜集、整理与撰写各类教研活动的文档资料并存档。
(二)编纂教研教改活动集锦,参与全校举办的教研教改活动成果展览。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第十九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家、学校以及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教育的法规、条例和规定等,并能认真宣传和执行。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实事求是,团结同志。
(三)教研室主任应为本校在编在岗、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讲师职称,有3年(含3年)以上高教教龄,思想端正,作风正派,有较强的学识水平与科研能力,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中的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专任教师。
(四)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五)专业教研室主任原则上为专业负责人。
第二十条 教研室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教研室活动,组织教研室成员开展各类教研活动。每学期开展教研活动的次数不少于8次。
(二)组织教研室成员制定与修订教研室制度、专业培养方案、课程改革方案、教研教改方案等教学规划性文件,并负责执行落实。
(三)负责教研室的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与实施教研室发展规划和学期(学年)的工作计划。
(四)负责审批本教研室成员任课教师学期授课计划,并进行教学进度的检查。
(五)负责安排、指导、督查教研室成员的理论教学工作和实践教学工作。
(六)负责相应课程的教材征订与审核工作。
(七)负责相应课程的试卷命题审查工作。
(八)负责总结教研室的教学管理、教学工作、教研教改、质量工程等各项工作的情况,每学期向教研室成员报告一次工作,写出的工作总结报系(院、部),再呈报教务处。
(九)负责对教师工作量的审核和教学质量的考核。
(十)审批教研室成员的授课异动,并报请系(院、部)主管教学的副主任。
(十一)审核教研室成员申评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教学工作材料。
(十二)向系(院、部)提出教师增补、调动、奖惩等初步意见,审核教研室进人计划,组织考核教研室进人情况。
(十三)负责对下拨到教研室的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五章 教研室主任工作的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的工作按《校内津贴增资方案》(院政发〔2013〕16号)的规定每学年发放相应津贴,根据考评结果津贴标准细分为四个等级:优秀等级按240元/月的标准发放,合格等级按200元/月的标准发放,基本合格等级按160元/月的标准发放,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原则上最多不超过八年。
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在任期间未能履行职责者,学校可视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解聘其职务。
第六章教研室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教研室成员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关心教研室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教研室成员应接受教研室主任的教学管理和业务考核。
第二十六条 教研室成员有服从教研室主任安排教学、教研、教改等工作任务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加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教研室成员有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对收集到的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应由教研室会议讨论解决。
第二十八条 教研室成员要增强团结,发挥团队作用,共同提高教书育人能力。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研室建设与管理规定》(院政发〔2010〕13号)同时作废。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