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教学系部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引导和促进系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完善学校、系部两级教学管理体制,根据《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学工作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系部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的实施主体,其教学工作的质量直接决定着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对系部教学工作的评价,能准确判断系部教学工作满足学校办学要求的程度,引导系部的教学工作行为,维护和稳定教学秩序,促进系部保质保量顺利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条 系部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的对象是学校设置的教学系和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学部、直属教研室等教学部门(统称“系部”)。
第四条 系部本科教学工作每学年进行一轮评价,原则上在学年未进行评价。
第五条 系部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工作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校教学管理等职能部门组织,聘请校内外教学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采取到各系部进行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六条 系部本科教学工作评价采取学校评价与系部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系部每学年末进行自我评价,按照评价指标检查部门自身工作,向学校提交自我评价报告并整理汇编相关支撑材料。
第七条 系部教学工作评价主要从部门工作思路与班子战斗力、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与利用、专业与课程建设、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学风建设与学生指导、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展开,既看现有状况,也观其历史发展变化情况,综合考察评价。
第八条 系部教学工作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系部自我评价:根据系部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我总结和评价,总结一学年来教学工作取得成绩和存在问题;
(二)专家实地考察: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到系部,通过听取汇报,深入访谈、调阅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考察;
(三)专家量化评价:专家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价,做出初步评价结果;
(四)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根据专家初步评价结果做出评价结论建议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或其专家委员会审议,确定最后评价结论;
(五)学校表彰:教学管理部门将经教学工作委员会或其专家委员会审议的评价结论,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对评价高的部门予以表彰。
第九条 系部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结论由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确定。评价专家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量化打分评价,并结合自我评价结果和教学管理部门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及系部的特殊因素进行定性评价,通过定性评价确定评价结论。
第十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价结果和反馈的信息,撰写系部本科教学工作质量分析报告,总结成绩、分析问题、查找原因、指导改进,并将质量分析报告报送主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或向其汇报,同时送至所有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系部根据学校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反馈意见、本科教学工作质量分析报告提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具体措施,并及时反馈学校主管校长和教学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对评价结果优秀系部授予“教学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奖金。基本工作经费和奖励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评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