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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5-2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金沙官网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湘教发〔2012〕1号)和《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十二五学科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和创新的重要平台,是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根据学校长远发展战略,依照“突出特色,优先发展;集中力量,重点发展;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按两级(省、校)、三层(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四类(基础性学科、应用性学科、优势特色学科、硕士点培育及支撑学科)布点建设。

第二章

第四条重点学科中的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按照二级学科设置,校级重点学科根据类别特点及学科培育需要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

第五条重点学科的设置由学校统一规划,由系(部)组织、学科带头人主持申报(鼓励和提倡跨学科整合组建队伍资源),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务会审核批准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申报学校重点学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具有3个以上(含3个)明确、稳定、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前期研究成果较好,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学科发展能发挥重要作用,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二)学科队伍:学科队伍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结构合理,有一定比例的教授和博士,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学科带头人治学严谨、组织能力强,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正高职称,或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具有本学科(专业)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本科生课程;教学与科研方向一致,学术方向明确,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可以组织带领所在学科的教学与科研活动。

3、学术造诣较深,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近5年的科研成果分别具备下表条件中的3项:

序号

科研成果内容

重点学科带头人

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

重点培育学科带头人

1

科研项目

主持省级重点项目1项(含1项)以上

主持省级重点项目1项或省级资助项目2项以上

主持省级资助项目1项以上

2

奖励[]

获省级三大科技奖励(排名前3名,有证书)1项,或省社科成果二等奖1项,或教学成果二等奖(第一完成人)1项

获省级三大科技奖励(排名前5名,有证书)1项,或省社科成果三等奖1项,或教学成果三等奖(第一完成人)1项

教学成果三等奖(排名前3名,有证书)1项,或获其它省级奖励

3

专著、

论文

被SCI、EI收录论文3篇以上,或被CSCD、CSCI收录论文5篇以上

被SCI、EI收录论文1篇以上,或被CSCD、CSCI收录论文4篇以上

被CSCD、CSCI收录论文2篇以上

专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CSSCI或A&HCI

专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CSSCI或A&HCI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CSSCI或A&HCI

4

到账科研经费

理工类

8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上

社科类

2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上

1万元以上

注:音乐、美术、体育等学科,学科带头人在省级认定的相关展览或评奖中取得前三名或优秀奖可视为满足此项获奖条件。

第三章

第七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4年。各学科应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科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包括:设置意义、发展目标、主要研究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八条科研处代表学校与系部及重点学科签订《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学科建设指南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建设期间,各学科一般不应对建设计划任务做大的调整,如确需调整,经所在系部同意,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凝炼学科方向是重点学科建设的基础。各学科要密切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研究动态,紧密结合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学科自身特色与优势,科学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

第十条汇聚学科队伍是重点学科发展的关键。学校将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建立灵活、高效、规范的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形成有利于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培养一批学术领军人物,培育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创新团队。

第十一条构筑学科基地是重点学科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各学科要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条件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多功能、广覆盖的学科创新平台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的社科研究基地,不断提高开放合作水平,大力开展科技攻关,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十二条培养创新人才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各学科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依托重点学科建设一批具有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教材,鼓励学生参与学科建设和创新实践,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培养一批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三条产学研结合是重点学科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各学科应坚持需求导向,增强服务意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四化两型”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的构建,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学科与产业、学科群与产业集群的密切对接,增强重点学科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协同性。

第十四条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必须实现如下目标:

(一)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目标

1、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稳定、有特色,与学科内涵密切相关,研究内容国内先进。

2、学术队伍

(1)学科带头人

主持2项能支撑本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学术发展的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或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

(2)学科团队

学科队伍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合理。博士比例不低于50%。每个研究方向至少有1-2名教授或博士。学科队伍主要成员中新增1-2名省优秀专家或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12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以及更高层次的人才。

(3)科学研究

①科研项目及经费

至少主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主持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15项以上,每个研究方向至少主持承担3项;理工科横向项目2项以上,社科横向项目1项以上;到账科研经费,理工科200万元以上,社科40万元以上。

②科研成果

主持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理工科科研成果被SCI/EI/ISTP收录不少于60篇,社科科研成果被A&HCI/CSSCI/新华文摘收录不少于40篇;出版专著、教材理工科1部、社科3部以上;科研成果转化取得一定成绩。

③学术交流

主持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1场以上,或主持举办省级学术会议2场以上;外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不少于20人次;境外进修、访问教师2人以上;开展校内教师学术讲座不少于15人次,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不少于10人次。

(4)人才培养

获省级“质量工程”项目不少于2项;主持承担省级教改项目2项以上;获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指导学生获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实验计划项目2项以上;指导学生获省级各类学科竞赛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

(5)支撑条件

建有省级科研基地或实验室;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能很好地满足学科建设的需要;大型仪器全部上网共享;学科网站内容全面且保持更新。

(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

1、重点学科

(1)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稳定、有优势,与学科内涵密切相关,研究内容科学,具有前瞻性。

(2)学术队伍

①学科带头人

主持1项以上能支撑本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学术发展的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②学科团队

学科队伍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合理。博士比例不低于30%,硕士比例不低于70%。学科队伍主要成员中新增1名省优秀专家或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121人才工程”人员、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以及更高层次的人次。

(3)科学研究

①科研项目及经费

至少主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主持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8项以上;到账科研经费,理工科100万元以上,社科20万元以上。

②科研成果

主持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理工科科研成果被SCI/EI/ISTP收录不少于30篇,社科科研成果被A&HCI/CSSCI/新华文摘收录不少于20篇;出版专著、教材理工科1部、社科3部以上。

③学术交流

主持举办省级学术会议1场以上;外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10人次以上;开展校内教师学术讲座不少于10人次;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不少于5人次。

(4)人才培养

获省级“质量工程”项目不少于1项;承担主持省级教改项目2项以上;指导学生获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实验计划项目1项以上;指导学生获省级各类学科竞赛三等奖1项以上。

(5)支撑条件

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能很好地满足学科建设的需要。大型仪器全部上网共享;学科网站内容全面且保持更新。

2、重点建设学科

(1)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形成优势和特色,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

(2)学术队伍

①学科带头人

主持1项以上能支撑本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学术发展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②学科团队

博士比例不低于20%,硕士比例不低于80%。学科队伍主要成员新增1名以上省优秀专家或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121人才工程”人选、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以及更高层次的人才。

(3)科学研究

①科研项目及经费

主持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5项以上;到账科研经费,理工科80万元以上,社科15万元以上。

②科研成果

至少主持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1项以上;理工科科研成果被SCI/EI/ISTP收录不少于20篇,社科科研成果被A&HCI/CSSCI/新华文摘收录不少于10篇;出版专著、教材理工科至少1部,社科至少3部。

③学术交流

至少举办省级学术会议1场以上;外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10人次以上;开展院内教师学术讲座不少于10人次;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两院讲学不少于5人次。

(4)人才培养

获省级“质量工程”项目不少于1项;承担主持省级教改项目1项以上;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指导学生获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实验计划项目1项以上;指导学生获省级各类学科竞赛三等奖1项以上。

(5)支撑条件

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能较好地满足学科建设的需要;大型仪器全部上网共享;学科网站内容全面且保持更新。

3、重点培育学科

(1)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稳定,有优势。

(2)学术队伍

①学科带头人

主持1项以上能支撑本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学术发展的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

②学科团队

注重引进、培养高水平的教授或博士,学科梯队高职称、高学历教师比例同比有提高。积极开展学术团队建设。

(3)科学研究

①科研项目及经费

至少主持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5项以上。

②科研成果

理工科科研成果被SCI/EI/ISTP/MEDLINE收录不少于10篇,社科科研成果被A&HCI/CSSCI/新华文摘收录不少于5篇。

③学术交流

开展校内学术讲座不少于3人次;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不少于5人次;外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不少于10人次。

(4)人才培养

至少指导学生获得省、市级各类学科竞赛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5)支撑条件

建设好实验室和资料室,具有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基础条件;大型仪器全部上网共享;学科网站内容全面且保持更新。

第十五条重点学科建立学科网站,介绍学科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促进信息交流,实现学科间的资源共享与科研协作,并逐步实现科学数据、文献、成果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

第四章

第十六条重点学科的建设在校内实行学校、系部、学科点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科建设工作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分管相关工作校领导及各系、部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研究制订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与管理办法,审议学科建设经费投入使用办法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及方案;

(二)审查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审核重点学科经费的执行情况,审批大额经费的开支;

(三)督促、检查、协调重点学科的建设;

(四)制订重点学科建设的评估方案,组织重点学科的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二)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并论证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三)科研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开支的日常审批;

(四)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

(五)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六)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系部主要职责

(一)提名重点学科负责人;

(二)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三)抓好学科基础设施和团队建设,推进学科专业、教学科研的协调发展;

(四)督促、检查落实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

(五)建设学术梯队,优化师资结构;按学科发展方向要求,培养高学历、高水平人才。

第十九条学科带头人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科建设的总目标,全面负责制订本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提交上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二)组织科研与教学活动,完成科研和教学任务,组织申报各类科研与教学项目和创新平台;

(三)负责整个学科学术梯队的建设与管理;完善学科建设的档案,提供学科建设的各种资料、信息;

(四)负责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与任务,检查本学科承担的各类科研教学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并及时报告学校学科建设进展情况;

(五)具体负责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负责争取各种项目经费,筹集各种项目经费,以补充本学科建设经费的不足;

(六)及时合理添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学科建设条件;

(七)组织学术交流,扩大学科影响;

(八)负责培养、推荐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九)配合学校做好校级重点学科的检查、考核和验收工作;

(十)按时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成员管理

(一)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实行聘任制;

(二)学科成员由学科带头人聘任。学科成员要求相对稳定,成员的聘任和变更还须经系(部)同意、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并报科研处备案;

(三)校级重点学科可吸收社会兼职人员,作为特聘人员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其待遇由学科提供。聘用兼职人员,由学科做出特聘人员在本学科中所起作用的评估报告,经系(部)签署具体意见,科研处审核备案;

(四)重点学科设兼职学科秘书一人,主要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数据统计、档案管理、学科建设活动和协助学科带头人处理日常管理工作等。学科秘书设置,由学科提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经科研处核准后,报学校审批,行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经费管理

(一)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给予下拨经费1:1配套资助;校级重点学科按类别和层级给予相应资助。

(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比例为:

1、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其经费使用比例为:自然科学类学科不得少于总经费的30%,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不得少于总经费的20%。

2、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兼职教师聘用、兼职导师培养和青年学术骨干培养所需经费。其经费使用比例为:自然科学类学科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3、科研教学: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重要科研教学项目预研、重要成果培育和科研教学成果配套奖励等,也可适当用于重要教材专著出版、成果鉴定、专利申请维护、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等所需经费的补贴,不得用于已获得立项资助的科研教学项目的研究。成果鉴定及补贴经费使用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学科内部成果单项奖励不得超过学校奖励标准的30%。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其经费使用比例为:自然科学类学科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5、其它:主要指学科日常运行经费,包括开展产学研合作调研洽谈等相关费用,学科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等的打印复印,办公用品,招待费,礼品费,劳务费等。其经费使用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三)重点学科购置仪器设备须经科研处审查批准,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购买;大宗图书资料须由图书馆集中采购。

(四)项目经费由主持人分年度预算,科研处审核报送财务处,如有调整,仍需报科研处审核报送财务处。

(五)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并分科目立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学科验收后的结余经费滚动使用。

(六)科研课题借款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经主持人同意由该课题成员借款,参加科研学术会议必须依据参会通知或邀请函,课题组以外人员不能借支该课题经费。

(七)经费报销时,由经手人签字说明用途、学科带头人审查签字后,按学校财务有关文件执行。

(八)学科带头人必须每年12月向管理部门和学科组成员进行经费使用年度汇报。学科组成员有权查阅经费使用情况,对不合理开支,可向学校投诉。科研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成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成果管理

(一)使用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ine in Hunan province”,作为学科成果登记及奖励的依据。

(二)非学科成员的科研成果和学科成员与学科方向不相关的科研成果,不能享受学科成果奖励政策。

第五章< , /b>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考核与验收严格实行目标合同制管理,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按省相关文件进行各个时期的考核评估与验收,校级重点(建设/培育)学科实行年度总结自查、2年中期考核和4年建设期满验收。

第二十四条校级重点(建设/培育)学科年度总结自查于每年12月初由学科所在系(部)组织,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等,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并将年度总结和自查报告报送科研处备案。科研处将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对完成年度计划的学科,维持建设经费投入,否则缓拨建设经费,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拨下年度建设经费。

第二十五条2年建设后,各校级重点(建设/培育)学科须填报《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重点学科中期考核表》、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经系(部)审核后报送科研处,学校根据各学科提交的《计划任务书》进行中期评估。对没有完成计划任务的学科限期进行整改,暂停建设经费。

第二十六条4年建设期满后学校组织验收,各省级重点建设按省相关文件进行验收;各校级重点(建设/培育)学科须填报《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重点学科验收表》、《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重点学科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经系(部)审核后报送科研处,学校根据各学科提交的《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重点学科验收评估分“研究方向、学科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支撑条件”五个方面进行定性与定量综合评定。具体评定过程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

第二十八条对验收评估为优秀的学科学校给予适当奖励。对校级重点(建设/培育)学科未完成计划任务的给予不合格的验收结论,该学科所在系(部)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校级重点学科,该学科带头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并在全校给予通报。

第二十九条建设期内,校级建设(培育)学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撤销其校级重点学科资格。

(一)学科建设思路不明确,学科方向混乱。

(二)学科带头人调离学校,又难以产生新的学科带头人。

(三)学科梯队人员严重不足,学科水平提高缓慢。

(四)建设经费挪作他用。

(五)其它难以继续开展学科建设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院政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