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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金沙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促进学校财务活动安全、有序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协调、持续发展。
第四条 财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3.学院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4.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
5.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五条 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2.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及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批后执行;
4.为保证预算的完成,在加强管理、增收节支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5.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执行结果如何,结果报告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
第六条 财务收入审计内容:
1.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2.学校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会计处理是否规范,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3.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有效票据,是否建立健全票据领购、开具、保管和查验缴还制度,执行情况如何;
4.各项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安排和使用,是否将应当上缴的收入及时足额上交。
第七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结转自筹基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或计划执行,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有无超预算、无预算或超计划开支;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3.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挪用和挤占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4.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5.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是否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按规定报批;
6.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结余及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1.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2.结余分配是否按照高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创收分配办法的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及相关费用,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以及上交学校经费等问题。
第九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1.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基金计提,以及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其使用效益如何;
3.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各项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1.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执行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帐户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问题;
2.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3.对存货物资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了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4.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物资设备是否按学校规定进行招标采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5.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入和支出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6.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负债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的现象;应上缴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3.借款是否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借入款发生的借款利息或资金使用费的支付及列支渠道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5.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原则上对学校一级财务机构1至2年审计一次(即:对在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的各单位所有经济业务全面审计),对二级财务机构以及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每年抽审1到2个,特殊事项采取不定期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具体安排编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审计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及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可依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并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并出具复核确认意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