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爱集体、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精神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所有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学校国际合作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宿舍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是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专门机构,进入学生宿舍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配合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的管理。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规定,把宿舍作为陶冶情操、培养文明习惯的场所,为争创文明宿舍而努力。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在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合下代表学校全面负责所有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寝室调配、住宿安排、常规维修、生活秩序、公共环境卫生等工作,有效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应坚持“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工作准则,积极为学生创造一个整洁、舒适、文明、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使学生自觉养好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校学生会文建部配合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应认真接受同学们的监督,主动吸纳学生干部参与学生宿舍的日常工作,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和工作透明度;不断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七条 入住
(一)凡本校的学生可申请在校住宿。原则上所有学生均应在校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应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二)新生住宿在入学时由辅导员根据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分配的寝室进行安排,在新生报到结束后辅导员应按寝室的可住人数对新生住宿进行统一调整,尽量不要留下空床位,调整结束后将剩下的寝室及钥匙退回学生公寓服务中心。
(三)退伍复学申请在校住宿的学生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及学院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申请住宿,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宿舍使用情况及学生分布情况酌情进行安排。
(四)安排住宿时各学院、年级应相对集中,原则上不将不同学院和年级的学生安排在同一寝室住宿。
第八条 管理及调整
(一)学生应服从学校的管理,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主动配合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未经许可,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寝室,不得私自占用空寝室。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调整住宿的,应先向分管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分管辅导员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调整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对住宿进行调整或在有空余床位的寝室增加学生,全体学生应服从调配,不得无理阻碍。
(四)各学院原则上可在本学院寝室内部对住宿情况进行调整,并在一周内将住宿变动情况送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备案,如调整后学生的住宿收费标准发生变化,还应持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到财务部门办理住宿费变更手续。住宿费用变更日期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的证明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五)学生出现留级、转院、转专业等情况时,各学院应及时将其调整到同级同班的寝室内住宿。
(六)各学院应定期对宿舍的住宿情况进行检查,并与财务部门联合对学生的交费情况进行核对,催促未交清住宿费的学生及时缴纳住宿费。
(七)学生宿舍禁止留宿非本寝室成员。
第九条 退宿
(一)学生因退学、休学等原因不在校住宿时,应将所住床位及使用的家具等退回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
(二)学生毕业离校时,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人员将对寝室内的公物进行验收并签署检查结果,手续办理完成后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在办完离校手续后搞好寝室卫生于两天内搬离寝室,并将寝室钥匙退还学生公寓服务中心。
(三)因退学、休学等原因个别退宿时,先将本人所属的私有物品搬出宿舍,并持经有关部门签章同意的离校单办理公物验收及退回寝室钥匙手续,再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住床位不予以保留。未办理退宿手续者按在住人员计收住宿费。
(四)学生退宿离校时应遵纪守法、文明离校,严禁乱涂乱贴乱画、焚烧物品、损坏公物、酗酒闹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校外住宿
(一)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擅自在校外住宿。
(二)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按《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校政发〔2019〕21号)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校外住宿期限内原则上不允许在学校宿舍住宿,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
(四)在校外住宿期满一年后,应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重新办理校内住宿或再次按规定申请校外住宿。
第四章 治安及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害宿舍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发现火灾事故时,应及时判明情况,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武保处及宿舍管理人员并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燃放鞭炮、打架斗殴、酗酒、起哄、赌博。
第十四条 严禁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锅、电夹板、电壶、电热毯、电吹风、烘鞋器、暖手宝等易引发火灾的电器或器具,不得乱接乱搭电源线,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在宿舍内做饭菜,不得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放射性及其涉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十六条 学生在离开寝室前应关好门、窗及水电设施,宿舍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及大量现金。
第十七条 来访人员必须在值班室登记并按时离开宿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寝室。不得在宿舍留宿异性。
第十八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过夜。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返回宿舍,凡超过23:30返回宿舍者必须刷门禁卡,说明晚归原因方可进入宿舍。勤工俭学的学生23:30以后归寝,必须出示学工处提供的有效证明,否则按晚归处理。勤工俭学的学生必须晚上12:30之前归寝。晚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严禁学生晚归时锤门、踢门、态度恶劣;严禁学生攀爬围墙、铁门进入宿舍。
第二十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禁止推销及张贴广告,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经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窗台上摆放物品,禁止向窗户外或门外扔杂物。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宿舍里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保管好本寝室的钥匙,不得将寝室钥匙借给他人,严禁私自更换寝室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要及时向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反映,统一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更换门锁,费用由学生负责。因丢失钥匙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丢失钥匙的学生负责。
第二十五条 爱护消防设施,非紧急情况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消防栓、消防门及灭火器,对损坏消防设施者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配置的所有设施、设备均属于学校财产,学生入住时应认真检查设施、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及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在三天内向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人员反映,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宿舍内配置的床、桌、柜等家具,不得随意将家具搬出寝室或拆装、调换家具,个人所有的家具原则上不允许搬入宿舍。
第二十八条 入住宿舍内配置的设施、设备损坏或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报修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修复,属自然损坏的由学校负责修复,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寝室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改动宿舍内配置的宽带网络、通讯线路、供水供电、消防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学生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时须在门卫室如实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办理退宿手续时,由宿舍管理人员对宿舍内的公共财产和设施进行验收,完好无损的方可在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宿舍区进行维修或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损坏物品及设施要照价赔偿。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区大型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章 环境及卫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经常清扫寝室内部卫生,卧具及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不得在宿舍内堆放无关的杂物。
第三十五条 禁止乱丢垃圾、果皮、纸屑、烟头,禁止乱倒剩饭剩菜、随地吐痰,禁止向门前、窗外和楼道内倒水,禁止在楼道内洗头、洗脸、漱口及洗衣服等。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室内、楼道、公共盥洗间及墙上乱写、乱贴、乱画,禁止在门前窗外挂拖把、扫把等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区饲养猫、狗等宠物。
第三十八条 在宿舍区进行施工的单位,应做好施工环境卫生。
第三十九条 爱护花卉苗木,禁止采折花苗和践踏草坪,不得随意砍伐和移动植被,禁止在绿化地上挖坑取土及倾倒垃圾,确需在绿化地上施工的事先应征得到学生工作处的许可并在完工后一周内予以恢复。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每周对寝室卫生进行安全卫生定检排名。各学院做好寝室安全卫生督促工作。
第七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避免出现长流水,长明电现象。
第四十二条 以安装计量设备的宿舍,水电使用实行量化管理,定额供应,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负责。用水施行用后结算,用电实行预付款制。
第四十三条 严禁私自增加用水用电设施和违章用水用电。
第四十四条 未经许可严禁使用学生宿舍内的水电资源及设施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章 宿舍文化建设
第四十五条 在不违反规定及影响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鼓励学生开展各种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第四十六条 每学期进行文明寝室评比活动并纳入学院量化考评,促进宿舍规范化建设。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积极自觉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创造文明健康的公寓文化生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应积极吸纳学生代表参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听取学生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努力完善学生宿舍的硬件和软件环境,为学生创造一个文明,整洁、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十九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学院辅导员应定期对学生宿舍内的卫生、安全、消防、学生违规违纪进行检查,并在职责范围内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超出组织范围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的处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