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学校师生员工保密意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保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保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工作计划、规章。
(二)统一组织、领导和指导学校各方面的保密工作。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重视和加强对学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认真抓好学校的保密工作。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要害部门的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切实搞好保密宣传教育,增强全校教职员工的保密意识。
(四)督促检查所发生的重大失、泄、窃密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掌握学校保密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表彰先进。
(六)制定保密委员会的工作、学习和例会制度。
(七)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挂靠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保密办公室主任,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具体负责学校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和组织落实有关保密工作计划、保密制度、措施和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提出保密工作建议。
(二)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各单位做好涉密人员审查、保密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涉密人员脱密期内的跟踪管理。
(三)协调、监督、检查各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活动。
(四)负责全校机要文件的接收、阅办、管理、销毁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各单位的定密和变更密级工作。
(六)负责组织学校涉密事件的处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防护措施和设备的保密技术检查。
(八)完成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学校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并设一名兼职保密员做好本单位(部门)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
第七条 学校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包括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八条 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各类秘密文件、电报和其他资料;
(二)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三)有关组织、人事、财务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四)涉及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秘密事项;
(五)招生考试、国家教育各级统一考试及学历班各科考试的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
(六)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对工作中一些不能列为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又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按工作秘密予以严格管理,并在文件材料中进行明确的标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不得擅自公开的工作事项有:
(一)学校党委会议、校务会议、书记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记录、纪要等;
(二)学校各类党政工作要点、计划、总结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三)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和纪律处分材料;
(四)学校重要规划、人事编制、财务安排、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等文件及党团员名册、教职工名册、各类统计资料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五)学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文件、简报、资料等;
(六)特殊类招生考务过程影像资料;
(七)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定密工作
第十条 定密工作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作中所产生或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变更接触范围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对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项国家秘密,要依据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经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和标志,按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其掌握国家秘密重要程度划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保密办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审查,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责任书,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不泄露、不传播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障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提前做好调整安排,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六章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是指以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的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政涉密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归档、销毁等工作,由学校保密办直接管理。学校保密办要设立机要阅文室,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配备完善的保密安全设施,原则上党政涉密文件的阅处应在机要阅文室完成。
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移交等工作。各单位(部门)通过开会或其他工作渠道获得的涉密文件,应及时交由保密办统一处理。因机构合并、撤销的单位和岗位调动、离退的个人,均应及时做好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交接和清退工作。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九条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存放。不得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带至家中和公共场所,用毕要立即放置保密柜或保险柜内,个人不得长期保存。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保密办主任批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时必须两人以上;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不得擅自携带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出境。
第二十条 传递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通过机要渠道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严禁通过普通传真、普通邮政、快递、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渠道传递。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私人笔记上记录国家秘密事项。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原则上不得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要由保密办主任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复制。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私自再行复印,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二条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统一由保密办负责销毁,严禁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作为废品出售或私自销毁,其他重要或敏感的内部废旧文件资料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到具有资质的定点单位进行销毁。
第七章 办公设备和网络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办公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 涉密办公设备应明确责任人,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并在符合安全保密的场所使用和保管。涉密笔记本电脑、U盘、光盘等便携式涉密设备(介质)应当在保密柜中保存。
第二十五条 非涉密计算机及其他未经加密的办公设备,均不得复制、传输、储存和处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
第二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并设置开机密码、用户密码、屏幕保护密码。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二十七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办公设备和电子载体,应按其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需规划建设涉密网络,或以网络、终端形式接入其他机关、单位涉密网络的单位(部门),须报校保密委审批备案,严格按照管理要求规范开展。
第二十九条 网络信息系统的保密应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各单位(部门)应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遵循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谁公开谁负责原则。未经同意,不得将学校公文和转发文件擅自上网公开。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党和国家利益、工作秩序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第三十一条 涉密办公设备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送至省、市国家保密局指定维修单位。若厂家上门维修,设备责任人必须在场监督,防止泄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等部件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
第三十二条 严禁将涉密办公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敏感资料数据信息在线传输管理,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严禁通过各类网络传媒、论坛,互联网电子邮箱,QQ、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网盘、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普通手机、固定电话等谈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资料数据信息,防止发生失泄密现象。
第八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学校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三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保密委员会通过,并报有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完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所在办公场所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密码文件柜、碎纸机以及其它安全保密设备,并对防范设备的有效性进行经常检查。
第三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应切实担负保密工作责任,对本单位(部门)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要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教育。
第九章 宣传报道和涉密会议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四十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十一条 组织涉密会议应履行审批手续,主办单位(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保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提前制定保密方案,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根据活动或会议的涉密情况确定密级,报校保密办备案,全程接受学校保密委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涉密会议的地点要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配备保密屏蔽设备。不得在涉外宾馆召开涉密会议。
第四十三条 涉密会议的设备应符合保密要求。与会人员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禁止在会场使用移动电话、对讲机等可以进行无线发射、传输的设备。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凡严格遵守保密法纪及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有突出成绩者;凡能及时纠正他人违反保密制度行为,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党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者;凡坚决同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为保护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给予先进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发现、发生失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及防范措施,将损失限制在最小,并第一时间向校保密委员会报告。校保密委员会发现失泄密事件,应立即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保密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及时评估失泄密影响及后果,积极采取补救、防范措施,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失泄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不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特别是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武保处、研究生教育教学部、国际合作交流中心、信息中心等重点涉密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涉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保密工作管理办法》(院党发〔201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