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学校党委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由学校档案馆统一管理。实行多重管理机制,接受学校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的共同领导。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学校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党委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
第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条例》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第一类 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简历表、登记表,申请更改姓名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第二类 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第三类 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第四类 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高中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第五类 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入党入团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查材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选拔学生政审表,更改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第六类 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第七类 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在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各种业务技术奖励等材料。
第八类 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第九类 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称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大会、政治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工伤认定报告,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讣告、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等材料。
第三章 收集方法
第八条 全校各单位特别是党政办、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档案材料收集网络,健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档案馆不接收个人移交的任何档案材料。
第九条 人事处接收新进教职工人事档案后,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档案的真实齐全。对缺失重要材料的档案要及时和本人联系,和档案寄出部门沟通,补充完整后移交档案馆。
第十条 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必须在形成材料后的1个月内,将材料送交档案馆归档。
第十一条 档案馆若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可以拒收,并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进行整改。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适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干部自传》等,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第四章 归档与整理
第十三条 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内容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由组织形成的材料有形成的时间和组织印章,个人撰写材料有形成的时间和本人签字。
第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应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空白2厘米以上,便于装订。文字不得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和毕业证书、学历证书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十五条 收集的材料应及时归档,并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文件要求,对档案进行定期整理,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归档。在整理过程中,做到:鉴别认真,分类准确,目录清楚,编排有序,加工合理,装订美观。
第十六条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党政办和组织人事部门,并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档案馆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干部档案数字档案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
第五章 档案提供利用
第十八条 提供利用的范围: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察、任免、调动、职级晋升、教育培养、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复查或甄别历史案件、工资福利待遇、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四)纪检、监察、公安、保卫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了解人事档案有关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材料。
(五)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借)阅人员应当2人以上,原则上必须是政治上可靠的中共党员。
(二)查(借)阅前,须填写组织或人事部门的《查(借)阅人事档案呈报表》,按照程序审批并加盖公章。查(借)阅副科及副科以上干部人事档案须组织部批准,查(借)阅副科以下人员人事档案须人事处批准。
(三)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求学、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规定提请组织人事部门查阅档案。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应写明借阅理由,经组织或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五)需摘录或复制档案材料的有关内容,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档案的审核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由组织部负责,档案馆协助完成。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反馈到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本人,副科及以上人员由组织部负责整改和处理,副科以下教职工由人事处负责整改和处理。
第七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三条 转递人事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工作调动或改变主管单位后,应在15天内将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中共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由其本人及亲属自带。
第八章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三十条 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第三十一条 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第三十三条 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第三十四条 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第三十五条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离出国(境)外。
第三十六条 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移交清单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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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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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料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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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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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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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
接收人: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借阅人事档案呈报表
借阅人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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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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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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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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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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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档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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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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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单位书记签署意见并署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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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组织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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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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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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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上述栏目须认真填写;
2、 借档单位领导签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有效;
3、 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归还;
4、 本表由各单位按原版式样用标准A4纸打印;
5、 借阅人必须是中共党员,且不可转借。
附件3:
查阅人事档案呈报表
查阅人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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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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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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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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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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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档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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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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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单位书记签署意见并署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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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组织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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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述栏目须认真填写;
2.查档单位领导签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有效;
3.本表由各单位按原版式样用标准A4纸打印;
4.查阅人必须是中共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