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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发〔2019〕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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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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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3日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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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证的管理,规范工程签证工作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新建、扩建、改造及维修工程的工程签证管理。
第三条 工程签证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批。
第四条 工程签证是索赔处理、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是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控制办理工程签证。未按本规定要求办理的均为无效签证。
第二章 工程签证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工程签证必须由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后勤基建处)、审计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权限签字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其它任何形式的口头承诺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一)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是签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组织办理审核签证事项,并对工程内容、计量和造价进行复核确认;
(二)施工单位对提出的签证事项按要求进行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对应的资料文件;
(三)监理单位参与签证具体事项的前期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审计处按权限参与签证监督,并对签证事项进行复核审签。
第三章 工程签证格式及范围内容
第六条 工程签证格式内容应主要包括:
1.工程名称;2.签证日期;3.连续编号;4.签证事由或计算公式;5.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资料;6.备注;7.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8.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二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9.监理单位意见(含经办人、总监两人以上签字)及加盖公章;10.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含现场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预决算人员、分管处领导签字)审核意见及加盖公章;11.审计处复核意见及加盖公章。
第七条 工程签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四)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五)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六)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七)其他必须办理签证的事项。
第八条 工程签证按内容事项区分为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工程工期、工程隐蔽签证四类,主要包括:
(一)工期、索赔相关的奖罚签证;
(二)基础、主体、装饰及安装工程中需现场计量的隐蔽工程签证;
(三)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四)合同中约定的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项目工程量签证;
(五)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及合同外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六)建筑设备、材料规格型号及价格调整变化事项;
(七)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预算外用工、用料、机械台班及返工;
(八)合同价中暂定事项及其它约定事项;
(九)其它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第四章 工程签证管理要求
第九条 完整工程签证资料应包括《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和附件等。办理工程签证要求使用统一的表格形式(见附表一、二),A4纸单面打印,并将附图、工程量计算式、原始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条 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事实依据和原因,书写规范清晰、内容完整真实、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材料价格组成清晰,不得涂改。
第十一条 办理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对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必须及时拍照和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第十二条 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
第十三条 签证单必须按项目及专业进行连续编号,不得空号。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完成,避免过期补签,不得事后签证和回忆签证,严禁在办理工程决算时补签。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杜绝采用工程签证方式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凡清单、定额及有关文件中已有规定的项目,不应再另行重复办理签证。
第十七条 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坚持以工程量的计量签证为主,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工程签证审批权限按造价金额变动大小分级确定。
(一)单项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及以下零星签证,由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监理、施工单位讨论后审签,分别加盖公章后实施。
(二)单项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0.5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签证,由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处、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论证后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单项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处,会同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后形成会议纪要,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同意实施。
(四)单项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处,会同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后形成会议纪要,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务会批准实施。
(五)单项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50万元以上的,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处,会同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后形成会议纪要,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审议后报党委会批准实施。
(六)施工方案(施工组织)由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对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中所涉及的费用增减事项参照以上条款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七)新建项目的变更量(含工程签证)原则上应控制在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5%以内,维修项目的变更量(含工程签证)应控制在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10%以内。凡是因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过批准投资计划10%以上的,必须按规定经学校集体讨论,详细说明原因后向主管部门和省(市)发改部门报批。
第六章 工程签证管理程序及审核
第十九条 工程签证实行申报制度,坚持先审批后实施,并按下列工作流程办理:
(一)施工单位应以《工程联系单》的方式向监理单位提出签证申请,写明须签证的内容、依据和费用预算,报监理工程师初审后转送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二)审批确认后,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内容勘察、测量记录,形成详细的原始书面资料;
(三)施工单位根据上述资料整理填写《工程签证单》,其内容必须与《工程联系单》相符。现场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签证进行初审;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本部门项目具体负责人、施工员代表和工程造价预决算人员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审核;审计处依据管理职责履行必要的复核;
(四)《工程签证单》审核确认后,各参与单位和人员按相应的权限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五)办理工程签证的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专业人员在审核工程签证时应从真实性、合理性、实质性三个层次从严把握,具体审核依据包括:1.工程施工合同;2.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等文件;3.工程相关的图片、文字等依据;4.监理单位及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现场人员确认过的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 工程签证的时效性
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工作指令后的7天内向其提交现场签证申报资料,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接到签证申请后需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入现场,对工程量及相关内容做好记录,应在2天内对申报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施工单位须在2天内予以回复,否则均视为认可签证结果,所有签证手续办完必须在签证事项复核确认后3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现场签证计价依据及结算支付
(一)工程签证价款的确定和结算方式应按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严格执行,不得以包干价或费用总价变相改变计价依据和方式。
(二)签证内容价款计取无明确合同条款约定的,其计价标准原则上应参照原施工合同中协议计价方式执行。
(三)签证内容的计量必须(零星劳务费用除外)以现行湖南省颁布的工程量清单(定额)计价办法中的计算规则办理。
(四)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签证确认,施工单位便擅自施工的,发生的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工程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学校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依据,原则上应在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
(六)预决算审核部门或受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无效签证事项,应不予认可并在审核报告中说明不能计价的理由。
(七)审计中凡是发现施工单位篡改签证资料的;签证明显与事实不符且金额超过实际造价30%的;施工单位报审总造价超过审定总造价30%等情况的,均列入黑名单,并按要求上报省教育厅。
第七章 工程签证例外处置
第二十三条 应急情况处理
因某项签证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对工期造成重大影响,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的,按照应急情况进行处理。
(一)由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现场施工员代表经上述审批权限或签发权限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先安排施工单位执行;
(二)有关经办负责人应在三天内,按正常程序补办手续并注明补办的原因。
第八章 工程签证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签证的资料管理
(一)签证单一式四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审计处各存一份。
(二)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按具体实施的项目分类,由各项目负责人及时将已签订的工程签证单提交给本部门资料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归档,未归档的签证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三)工程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结算时按照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将工程签证(原件)同其它结算资料一并上报学校审计处。审计结束后,学校审计处将工程签证和其它报审资料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管理。办理工程进度款时工程签证可以报送加盖监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项目建设工程签证工作中相关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同一项目签证金额累计超过前述控制标准界限的,要追究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学校内部零星维修、小型项目工程签证办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原《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校政发〔2016〕46号)同时废止。
工程联系单
编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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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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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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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发包人全称) 具体内容应包括: 1、签证事由及原因; 2、主要内容摘要; 3、详细做法及工艺标准; 4、费用估算组成。 以下空白。 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公章): 日 期: |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公章): 日 期: |
发包人意见: 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公章): 日 期: |
工程签证单
编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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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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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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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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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承包人全称) 根据XX号工程联系单报告内容,经现场查勘及计算确认,相关签证事项记录如下: 以下空白。 |
承包人意见: 公 章: 日 期: |
监理单位意见: 公 章: 日 期: |
发包人意见: |
后勤基建处: 公 章: 日 期: |
审计处: 公 章: 日 期: |
纪检监察处: 公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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