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文件
校政发〔2019〕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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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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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3日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印发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的审计工作,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合理合法使用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18号)和《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均纳入审计范围。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纳入审计范围。
第三条 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立项计划抄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时间情况安排各月审计计划。
第四条 审计处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审计资源状况,积极推进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全覆盖。在学校建设项目审计中,以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为审计重点,具体包括开工前审计、建设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设计是否符合国家低碳、环保、节能的要求,设计质量是否达到要求,设计方案是否经过遴选对比,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最优。
(二)项目建设各管理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岗位资格,职责是否明确,项目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项目各个环节是否明确责任人。
(三)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格,是否存在挂靠或转让、分包业务等问题。
(四)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全面体现了招标人的要求;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是否准确,清单特征描述是否恰当齐全,清单子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项,针对招投标中施工方不平衡报价是否有防范控制措施;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
(五)项目招标过程、内容等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项目承包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计价依据,主要材料的质量、规格、单价,拨付款办法,结算审定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合同中监理、设计、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审计人员的权限和责任是否明确;重点应审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一致;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可能造成结算纠纷的情况;无论新建或维修项目均严禁与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是否有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六)项目资金支付、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等约定是否在合同中明确。
(七)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在开工前审计时,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要达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质量要求,否则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并按核减额的10%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项目建设中的重大变更、签证是否按程序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有无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和工程项目内容的情况;有无将项目化整为零的情况。
(三)项目资金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多账户支付、超合同进度预付款等问题,项目是否按规定核算、记账。
(四)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工程清单约定采购,采购方式是否合理合规;有无盲目采购或高价采购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是否有效,有关材料的质检证明是否齐全,有无假冒伪劣产品。对合同未约定价格且项目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统一价格的数量多或价值高的材料,在采购时应与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审计处和监理单位及时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材料价格。
(五)审核项目变更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金额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变更,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分清变更性质和责任方,并分析是否有必要进行变更及增加投资情况;变更引起新增单价子目时,应当按合同、清单严格审核其合规合理性。
(六)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应当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现场施工及项目变更第一手资料,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等进行现场拍摄,做好相关取证记录。
(七)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做好工程签证,杜绝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行为。所有签证资料学校必须保留原件,审计时应核对原件,对发现的与现场情况不符等失实资料有权重新复核确认,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和领导。
(八)工程管理中的所有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工程指令、书面回复等文字资料必须由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起草并按程序办理,不得由施工单位代笔。
(九)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参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技术交底、主要工作例会、基础工程(含隐蔽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书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项目造价审查:
1.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则、是否准确;(2)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设计、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一致;(3)设备、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合理,质量、规格是否符合要求;(4)合同中涉及造价优惠下浮、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的条款是否执行到位。
2.现场查勘核实的内容:(1)分部分项工程;(2)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项目;(3)变更设计的项目;(4)必须核实量的工程项目;(5)交付使用的资产;(6)预留的尾工项目;(7)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3.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获取必要的签证:(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5)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6)改变项目的性质;(7)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8)计划外项目。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第八条 工程造价预、决算审计
(一)学校所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5000元以上)的预、决算审计实行二审制: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完成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项目初审后按程序报送审计处复审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工程造价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小型修缮工程、抢险工程和零星劳务办理预、结算审计,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审核确定,审计处进行抽查复核。
(三)符合《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内的项目,必须按程序办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关手续。
(四)审计处对自审项目审计实行主审负责制和内部三级复核制。
(五)项目造价预、决算审计要充分利用各类专业审计软件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并形成相应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决算审计时,相关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下列文件、报表资料及相关电子文档:
(一)项目批准建设、设计、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施工合同或协议及预、结算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及计算式;项目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有关的会议纪要)。
(三)初审结论及全套造价审核成果文件(含电子文档)。
(四)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监理报告及施工日志,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五)工程预结算资料送审签收表、工程审计承诺书等。
(六)项目决算相关财务资料和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必要资料。
第十条 施工单位送审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料应经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按资料目录查验办理接收手续,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如送审资料不齐或手续不全,审计处不予签收结算资料并暂缓办理结算审核。
第十一条 对新建、扩建、改造修缮工程中的拆旧物资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评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抄送审计处备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送审。当年需要结算付款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当年11月30日之前将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否则,将在下一年度安排审计。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审计处出具的审计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处应当在15日之内作出复核意见,仍有异议者,按合同协议约定提请复议。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付款在审计之前不得超过该项目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额)的90%,且不得超过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付款应有施工单位提供的等值完税发票,否则还必须扣除相应税额。凡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凡是发现施工单位篡改签证资料的;签证明显与事实不符且金额超过实际造价30%的;施工单位报审总造价超过审定总造价30%等情况的,均将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将此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将审计结果信息在审计处网站定期公告,并按《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校审发〔2015〕1号)的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力量及实际工作需要,可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组织部门联合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现行法规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处核实查处。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违反相关审计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为充分调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学校给予一定的激励机制。审计处可按工程造价核减金额的2%提取审计奖励费。审计处提取的各项审计奖励费暂存学校财务,专款专用。具体开支报校长审批,主要用于审计人员加班补助、绩效奖励、业务培训以及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校政发〔2016〕48号)同时废止。